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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扶貧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5-31
  6. [發文字號] ​京民福發〔2016〕2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6-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建立北京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意見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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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福發〔2016〕228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衛生計生委、殘聯: 

  2011年我市建立孤兒保障制度以來,兒童福利事業快速發展,孤兒保障狀況明顯改善。但總體來看,兒童福利制度補缺特徵明顯,保障範圍有限,保障體系還不完善,保障機制有待健全。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有關精神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有關要求,強化政府責任,逐步構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滿足全體兒童成長需求的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開展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105號)有關工作部署,結合實際,現就建立我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遵循兒童優先和兒童利益最大理念,健全兒童福利保障制度,完善兒童福利服務體系,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境兒童,實現所有兒童都能健康、快樂成長。 

  二、基本原則 

  (一)分類保障。在民政部有關兒童層次和類別劃分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按照兒童所處困境情形和具體需求,予以不同項目、內容和標準的福利保障。 

  (二)優先保障。按照兒童生存與發展需要,對問題最突出、需求最迫切的兒童群體,制定針對性政策措施,優先保障。 

  (三)適度普惠。按照改革發展成果社會共用的理念,以最終惠及全體兒童為目標,逐步擴大兒童福利保障範圍,提高兒童福利水準,完善和發展兒童福利保障制度。 

  (四)政策銜接。與我市現行孤兒保障、社會救助以及殘疾人優待等制度相銜接,在用好、用足現有政策資源基礎上,推進政策調整、完善和創制。 

  三、工作目標 

  建立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發展面向全體兒童,涵蓋生活、醫療、康復、教育、就業、社會參與、安全保護和權益維護等領域的兒童福利保障制度,健全兒童福利工作機制,逐步構建滿足全體兒童成長需要、適應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體系。 

  四、保障對象 

  對具有本市戶籍,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年齡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優先保障: 

  (一)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棄嬰; 

  (二)父母雙方存在死亡、失蹤、殘疾(具體範圍包括殘疾等級為一至二級的視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服刑在押或強制隔離戒毒(從兒童實際監護人提出申請之日起,剩餘在押刑期或強制隔離期限須在一年及以上)等任一種情形的兒童和父母一方因死亡、失蹤、殘疾、服刑在押或強制隔離戒毒,另一方因其他情形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需由所在地村(居)民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出具相關書面證明材料並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書面核實意見,予以確認)的兒童(以下統稱“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三)城鄉低保家庭中,罹患重大疾病(病種參照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相關重大疾病名錄)和年齡在16周歲以下,殘疾等級為一至二級的視力、肢體、智力、精神、聽力、言語殘疾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兒童(以下簡稱“貧困家庭重病殘疾兒童”); 

  (四)年齡在16周歲以下,殘疾等級為一至二級的視力、肢體、智力、精神、聽力、言語殘疾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兒童(以下簡稱為“殘疾兒童”); 

  (五)0-3歲的困境家庭嬰幼兒。 

  五、主要任務 

  (一)完善困境兒童生活保障制度 

  1.對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棄嬰,生活費標準從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00元,內容包括兒童伙食營養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生活用品費、基本教育費、娛樂費、基本醫療費、基本康復費和日常生活所需水電氣暖費用,不包括特殊飲食費、參保參合費、門診費、住院和大病醫療費、護理費、家庭寄養經費及福利機構所需行政事業經費等。 

  2.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每人每月1800元發放生活費。 

  3.對貧困家庭重病殘疾兒童,在繼續享受城鄉低保分類救助待遇基礎上,按照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費標準的40%發放生活費,所需經費由各區財政負擔,列入兒童福利支出。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貧困家庭重病殘疾兒童生活費不計入其監護人家庭收入。 

  以上各類困境兒童年滿18周歲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畢業。 

  以上各類困境兒童因類別劃分存在交叉、重合的,可按照擇高原則申請本市困境兒童生活保障待遇或其他相關生活補助待遇,不重復享受。 

  建立困境兒童生活費動態調整機制。以上各類困境兒童生活費標準,由市民政和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困境兒童生活需求等情況,適時調整。 

  (二)完善困境兒童醫療康復保障制度 

  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棄嬰參照我市特困供養人員醫療救助待遇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市或區財政負擔,列入兒童福利支出。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我市城鄉低保和生活困難補助人員醫療救助待遇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列入兒童福利支出。 

  將身體殘疾或罹患疾病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納入我市“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長效機制保障範圍,對經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和醫療救助以及慈善救助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用,予以資助。 

  (三)建立殘疾兒童護理補貼制度 

  對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兒童和殘疾等級為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中的多重殘疾兒童,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標準給予護理補貼。 

  對殘疾等級為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兒童和殘疾等級為二級、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兒童以及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言語殘疾兒童,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標準給予護理補貼。 

  (四)建立嬰幼兒重大疾病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引入保險模式,對0-3歲的困境家庭嬰幼兒參加重大疾病和意外傷害保險的,由區財政給予年度全額保險費用補貼。倡導對其他0-3歲嬰幼兒自願投保,各區根據情況予以適當補貼,逐步推動全市0~3歲嬰幼兒統一參加重大疾病和意外傷害保險。 

  六、資金來源 

  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納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管理,結合中央對地方孤兒生活費補助,統籌地方公共財政預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預算,落實保障資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事關兒童福祉,是構建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的先導性和基礎性制度安排,是實現其脫困、促進其成長、維護其權益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方法,是政府改善民生、維護民利、促進公平的重大舉措。各單位要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高度認識建立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重大意義,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密切協作。要依據意見精神和配套政策要求,落實保障資金,細化操作規程,完善監管機制,做好組織實施。 

  (二)明確工作職責。市民政局負責在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配合下,牽頭制定全市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區民政局在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衛生計生委和殘聯等部門和單位配合下,牽頭制定本地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落實保障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與同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定期會商機制,共用資訊,溝通情況,研究解決問題,健全完善制度;協同區財政局,就有關申報資訊和資金髮放使用情況定期匯總,分別向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報備。 

  各區財政局負責落實本地困境兒童所需資金保障,納入區財政預算,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市屬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棄嬰所需資金保障,研究建立對遠郊財政困難區落實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所需資金補助辦法。 

  各區人力社保局、衛生計生委分別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區民政局,共同做好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棄嬰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有關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醫療康復政策的組織實施,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各區殘聯負責配合區民政局督促落實涉及本地殘疾兒童和殘疾人家庭中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有關生活保障、護理補貼和醫療康復等政策。 

  (三)嚴格規範管理。各區民政局要進一步加強對基層受理和審核工作的指導監督,細化項目審批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困境兒童調查、統計、資訊採集和相關資訊管理平臺的使用和維護工作。完善納入分類保障範圍的困境兒童紙質檔案管理,實現審批材料齊全、申報資訊完整、審批手續完備。對審批發放的《兒童福利證》,按時年審,做好變更、補發、回收、登出工作。 

  各區要進一步健全相關審批監管制度,強化動態管理,並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檢查監督。依法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確保依規審批和資金髮放,推動政策順利開展和全面落實。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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