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門《關於印發<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民發〔2014〕101號)精神,提高政策實施的可操作性,市民政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財政局等9部門聯合印發了《〈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實施辦法》(京民優發[2016]276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新起草的《實施辦法》在國家規定的撫恤優待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堅持從優待警原則安排優待撫恤,並進一步規範了工作程式。《實施辦法》共分為總則、死亡撫恤、傷殘撫恤和優待、附則四章42條:
一、明確了我市人民警察撫恤優待對象範圍
1、具有本市戶籍的公安機關(含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傷殘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遺屬、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病故人民警察遺屬屬於《實施辦法》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
2、戶籍在京外但行政編制和人事關係在京政法單位且工資納入市財政統發(主要涉及市司法局的教育矯治局)的人民警察,按照本市戶籍人民警察進行撫恤優待。
3、戶籍在京外但已辦理正式錄用手續,且工資納入市財政統發正在辦理戶籍進京的人民警察,按照本市戶籍人民警察進行撫恤優待。
二、明確了死亡撫恤標準
1、人民警察死亡被評定為烈士的,發給遺屬國家烈士褒揚金,由市政府評定為烈士的,同時發給遺屬北京地方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2、人民警察死亡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中烈士、因公犧牲的,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3、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的人民警察死亡後,按5%—35%不同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因公犧牲、病故人民警察,政法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4、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烈士遺屬,由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對因公犧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遺屬,由人民警察所在單位的區級以上政法機關參照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條件和標準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明確了傷殘撫恤優待水準
1、因戰、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傷殘等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按照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撫恤金,並享有乘坐相關交通工具優待政策;對符合相關規定的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按月發給護理費,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一、二級傷殘)和40%(三、四級傷殘)。
2、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人民警察因病死亡的,由所在單位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傷殘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因戰、因公致殘的1-4級傷殘人民警察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人民警察遺屬撫恤待遇;因戰、因公致殘的1-4級傷殘人民警察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人民警察所在單位按照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撫恤待遇。
3、傷殘人民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子女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優待。
四、明確了工作程式
1、人民警察烈士評定、傷殘等級評定、因公犧牲確認統一由市級政法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批提出意見後,由民政部門按規定進行復核。
2、烈士褒揚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