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1.我公司原來是銷售貨物的小規模納稅人,還有本次營改增的應稅服務,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標準應如何判斷?
答: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服務、不動産、無形資産的,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服務、不動産、無形資産銷售額應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標準。
因此,混業經營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只要有一項(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銷售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達到登記標準,就應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2.納稅人於2016年5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産,適用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時的“第二年”怎麼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不動産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的規定,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全面營改增後,其他個人發生應稅項目是否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委託地稅局代徵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的規定,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産和出租不動産,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情況之外的,其他個人不能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試點納稅人5月1日之前發生的購進貨物業務,在5月1日之後取得進項稅發票,是否可按規定認證抵扣?
答:不可以。
5.員工因公出差,住宿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
答:可以。
6.企業既有簡易計稅項目,又有一般計稅項目,營改增後購進辦公用不動産,能否抵扣進項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動産,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産)、不動産。因此,納稅人營改增後購進辦公用不動産,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且不是專用於簡易計稅辦法計稅項目的,按照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7.企業發生應稅行為,在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怎樣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8.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5月1日營改增後何時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2016年5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4月份的營業稅;2016年7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5、6月份的增值稅。
9.企業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時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除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外,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建築業
1.建築企業,選擇使用簡易計稅辦法,徵收率是多少?請問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建築企業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徵收率為3%。同時,納稅人可以開具或者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建築行業什麼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徵收?
答:(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三)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3.建築企業不同的項目,是否可以選用不同的計稅方法?
答:可以。建築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就不同的項目,分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4.跨區縣提供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否在勞務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5.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産,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此處的“4月30日之前自建”應如何界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3)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三、房地産業
1.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開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許可證》下的不同房産,如開發項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別墅,可以分別選擇簡易徵收和一般計稅方法嗎?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産項目只能選擇適用一種計稅方法。
2.房地産開發企業自行開發項目,如何判斷是否屬於老項目,以開工、完工還是産權登記時間為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房地産老項目,是指:(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産項目;(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3.房地産開發公司在本市跨區縣從事的房地産開發項目,營改增後應在哪申請辦理防偽稅控設備及領用發票?
答:應該在機構所在地辦理。
4.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在營改增之前已經申報了營業稅但是沒有開具發票,營改增之後有什麼處理辦法?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營改增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預繳和申報都怎麼操作?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按照3%的預徵率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金融業
1.營改增後,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如何確認銷售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怎麼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3.2012年1月簽訂的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結束月為2021年1月,按照106號文這個部分我們應該繼續按營業稅執行,全面營改增之後應該怎麼處理?
答:區分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還是不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也可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不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4.營改增後,企業買賣股票應如何納稅?
答:應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
五、生活服務業
1.生活服務稅率和徵收率是怎麼規定的?
答:一般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以及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計稅的,徵收率為3%。
2.營改增之後,個人出租住房增值稅徵收率是多少?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3.營改增物業管理公司,同時有房屋租賃業務,可否開一張租賃發票,再開一張物業服務費發票,以區別不同稅率?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行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因此,適用不同稅率的項目應分別開具。但可以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4.全面營改增後,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務,其中機票款是否可以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5.一般納稅人出租房屋,可否選擇簡易徵收?
答: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産,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産,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6.營改增之後,旅游業開具發票有什麼特殊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