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新形勢下建設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設,更好的推動國際科技合作,市科委對現行的《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順應首都創新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
力求通過合作基地的建設,充分對接國際創新資源,聚焦重點領域和方向,更好地服務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一是將原《管理辦法》第一條中的“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科技北京發展建設規劃》、科技部《國際科技合作‘十二五’專項規劃》”修改為:為堅持強化首都發展新定位,加快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科技創新,提升北京國際科技合作水準。
二是在第三條的合作基地定位表述中,增加了“參與國際前沿科技競爭與合作,承接海外高水準科技成果在京落地,為落實‘一帶一路’發展戰略、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打造‘高精尖’經濟結構、建設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撐。”內容。
二、規範、細化認定條件。
參照《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結合北京市實際,對合作基地應具備的條件進行規範、細化。
一是在第六條第一款的合作基地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中,增加了“發展方向符合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發展目標、符合北京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重點方向和重點任務”。
二是在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對國際創新園、國際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國際科技合作示範基地四種基地類型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規範和細化。
三、強化規範管理。
一是在第五條中明確提出了“分類認定,統一管理”的原則。
二是在第四條中將合作基地劃分為:國際創新園、國際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國際科技合作示範基地四種類型,以便於科學認定和規範管理,同時更好地與《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銜接和對應。
四、明確合作基地的評估和退出機制。
在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中進一步明確了績效評估和退出機制。明確了合作基地的有效期,有效期設定為三年,三年期滿後實行績效評估,並將績效評估檔次由“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檔修改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檔,績效評估結果為優秀和合格的合作基地保留合作基地資格;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合作基地,整改一年,參加下一年度的合作基地評估;再次評估為不合格的合作基地,撤銷其合作基地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合作基地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