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16]442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科技創新,提升本市國際科技合作條件和能力建設,更有效地發揮國際科技合作在科技創新中的促進和推動作用,規範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設工作,我們對《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試行)》(京科發〔2011〕509號)進行了修訂。經市科委2016年第12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6年7月26日
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強化首都發展新定位,加快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科技創新,提升北京國際科技合作水準,規範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設工作,參照《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合作基地”)是指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認定,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科技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和重要方向,具有較好的國際合作基礎和較強國際合作能力,在承擔國際科技合作任務、探索“項目—人才—基地”相結合的國際科技合作模式、促進北京國際科技合作水準提升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並具有進一步發展潛力和引導示範作用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中介、科技園區等機構載體。
第三條 合作基地的建立旨在加強我市國際科技合作條件和能力建設,更有效地發揮國際科技合作在科技創新中的促進和推動作用,充分對接全球科技資源,參與國際前沿科技競爭與合作,承接海外高水準科技成果在京落地,為落實“一帶一路”發展戰略、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打造“高精尖”經濟結構、建設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撐。
第四條 合作基地類型包括國際創新園、國際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國際科技合作示範基地四種不同類型。
第五條 市科委作為合作基地建設的主管部門,按照“分類認定,統一管理”的原則,對合作基地進行認定和管理。
第二章 條件和程式
第六條 合作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發展方向符合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發展目標、符合北京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重點方向和重點任務;
(二)具有相對穩定的國際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團隊和資金來源,具有獨立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條件和能力;
(三)具有明確的國際科技合作目標;
(四)在開展國際科技合作方面有創新,並取得顯著成效,對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具有引領和示範作用。
第七條 國際創新園類合作基地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有國際科技合作的管理機構,與3個(含)以上國外政府機構、産業集群、知名企業、研發機構等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
(二)具有吸引海外研發機構和企業落戶、有效推進園區內企業與國外機構開展合作、鼓勵園區內企業“走出去”等方面的保障體系,在促進相關領域産業集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推動産業結構升級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第八條 國際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類合作基地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以推動國際産學研合作和促進北京相關高新技術産業國際化為目標,主要從事國際技術轉移和國際科技合作中介服務的獨立法人機構,在北京地區依法註冊1年以上;
(二)有能力提供技術、人才等創新資源的尋訪、引入、推薦、測評、走出去等中介服務,具有明確的目標服務群體以及特色鮮明的發展模式,在服務各類機構開展技術引進和輸出、國際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引進、研發機構落地北京等方面具有顯著業績。
第九條 國際聯合研究中心類合作基地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在前沿技術、競爭前技術和基礎研究領域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是國家或北京市研發任務的重要承擔機構;或具有與國外機構開展高水準合作研發的經驗,與世界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高新技術企業建立了長期合作夥伴關係。
第十條 國際科技合作示範基地類合作基地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獨立法人機構,在北京地區依法註冊1年以上;
(二)在開展國際産學研合作、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引進國際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在境外設立研發機構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第十一條 合作基地認定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符合條件的相關機構依據市科委的合作基地認定通知向市科委提出申請;
(二)市科委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單位及材料進行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三)市科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審核並認定合作基地;
(四)合作基地經認定後命名為“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市科委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確定全市合作基地建設的總體佈局、工作方向和重點,統籌指導合作基地的建設和發展;
(二)引導合作基地結合國家和北京市重點科技研發任務開展國際科技合作,通過對合作基地所承擔項目的持續支援,增強合作基地開展高水準國際科技合作的能力;
(三)組織合作基地的申報、評審、評估,實行持續跟蹤評價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十三條 合作基地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明確國際科技合作的目標,積極拓展合作渠道和內容,開展務實高效的合作並取得實效;
(二)通過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工作,不斷增強引領和示範能力;
(三)在開展國際合作過程中,及時向市科委報告取得的重大進展或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按時完成年度工作總結等相關材料,並報市科委。
第十四條 合作基地有效期為三年,三年期滿後實行績效評估。具體評估工作由市科委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實施。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五條 績效評估結果為優秀和合格的合作基地,保留合作基地資格;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合作基地,整改一年,參加下一年度的合作基地評估,進行復評;復評結果仍為不合格的合作基地,撤銷其合作基地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合作基地。
第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資格:
(一)不接受市科委的跟蹤管理,或不參加績效評估;
(二)合作基地被依法終止;
(三)合作基地發生重大違法行為;
(四)合作基地在國際合作或科技研發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等市科委認為應該撤銷的情形;
(五)合作基地或上級主管部門自行要求撤銷其合作基地資格。
第四章 支援方式
第十七條 市科委通過市財政科技經費等形式支援合作基地開展國際科技合作需求調研、國際技術轉移、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引進、高端研發機構引進、國際合作研發以及國際技術培訓等工作,提升合作基地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 市科委擇優推薦合作基地申報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優先推薦合作基地承擔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項目;合作基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由市科委推薦進入北京市相關人才引進計劃,符合條件的享受北京市有關人才引進政策。
第十九條 市科委支援以聯盟的形式加強合作基地間的合作交流,特別是同領域同行業的細分聯盟,支援基地聯盟成為合作基地相互學習、資源共用的平臺,促進合作基地之間優勢互補、合作共贏。
第二十條 在市科委網站上發佈合作基地相關工作動態,介紹合作基地相關政策,宣傳典型案例和成功經驗。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北京市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試行)》(京科發〔2011〕5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