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名詞

火災高危單位

釋義:

  火災高危單位是根據公安部消防局《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試行)》確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本地區具有較大規模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本地區具有一定規模的生産、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單位;

  (三)火災荷載較大、人員較密集的高層、地下公共建築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採用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五)其他容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地區標誌性建築等單位。

發佈時間
2014-02-20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來源出處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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