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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4〕7號
  2. [發佈日期] 2014-02-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4]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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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産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國家及本市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根據公安部消防局《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試行)》確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本地區具有較大規模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本地區具有一定規模的生産、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單位;
  (三)火災荷載較大、人員較密集的高層、地下公共建築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採用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五)其他容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地區標誌性建築等單位。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符合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的,應按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備案要求,報所在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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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凡發現轄區內社會單位符合界定標準但又未進行火災高危單位備案的,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確定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並報屬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二)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完善消防基礎檔案。消防經費預算要納入年度總體支出預算中,保障消防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等經費支出。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以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應當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或者取得相關從業資格。鼓勵配備或聘用註冊消防工程師,實施專業化消防安全管理。
  (四)組建專職(志願)消防隊,按照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裝備和器材,定期組織進行消防業務和滅火救援培訓。專職(志願)消防隊應24小時值班備勤,每班不應少於2人,總人數不少於編制人數的5‰。
  (五)應當保持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要在疏散通道地面上設置不間斷的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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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指示帶。嚴禁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及其所在建築和場所要依法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消防驗收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及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未經相關行政許可的,未依法申報備案或者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投入使用或者營業。
  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所在建築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確立統一的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各方責任:
  (一)産權所有人、使用人要與消防安全組織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二)共用消防設施維修更新,或因建築改造、設備檢修等情況確需臨時停用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組織要及時告知産權所有人、使用人,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三)建築的産權所有人、使用人發生變更,或經營內容發生變化,或進行局部改造、內部裝修的,相關産權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事先告知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組織應依法明確有關人員的消防安全責任及義務,並督促落實。
  (四)消防安全組織要聯合生産經營規模較大的産權所有人、使用人按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或志願消防隊。
  第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每日要組織不少於2次的防火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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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發現並糾正違章違規行為。屬於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時1次。火災高危單位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檢查均應填寫記錄。
  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在防火巡查、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召集相關職能部門研究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主責部門、整改時限、整改過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實人員資金,整改並經驗收合格後,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確認,寫出報告存檔備查。
  對不能立即整改、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並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控制室要配置應急救援裝備,不得降低配置標準,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或場所的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築消防設施。
  火災高危單位每月要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保養,每年聘請有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對消防設施進行一次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中的餐廳、食堂其廚房操作間區域要按照有關規範要求設置灶臺自動滅火裝置。廚房操作間的排油煙管道每60日要至少清理1次,並做好記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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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建立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季度按照《北京市火災高危單位火災風險評估導則(試行)》進行消防安全評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産權所有人、使用人的火災高危單位,其評估工作由消防安全組織負責實施。
  火災高危單位要結合自身特點,按照《北京市火災高危單位火災風險評估導則(試行)》要求,評估當前消防工作狀況和火災風險等級,及時發現消防不安全因素,制定、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火災風險自我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報屬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實行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完善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內單位資訊,定期將消防安全從業人員變更、消防設施設備運作、維修保養、年度檢測情況報屬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火災高危單位要按照《北京市物聯網建築消防設施遠端監控系統運作管理規定(試行)》要求,安裝消防安全遠端監控系統,並確保聯網設備正常運作。
  第十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使用展板、張貼畫、電子螢幕等多種形式,開展內部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積極參與社會消防安全宣傳。
  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要在公共部位設置告示牌、安全疏散指示圖,宣傳手冊和圖片領取處,定時播放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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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廣播。配有點歌系統的公共娛樂場所和配有電視系統的公共聚集場所,要按照有關規定在系統內設置消防安全提示,播出消防安全知識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廣告視頻。
  火災高危單位每半年要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並組織新上崗、轉崗的員工開展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培訓內容應包括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常識、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內容。培訓內容及培訓情況應當採用影像資料等方式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針對自身特點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各部門、崗位制定分預案。火災高危單位每半年組織一次整體演練,每季度組織一次部門、崗位分預案演練,確保單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參加一次演練。火災高危單位要積極參與屬地公安消防隊組織的滅火救援實戰演練,並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完善、存檔。
  第十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要投保火災財産保險,屬於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的,要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或者管理範圍內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督促指導本系統、本行業內火災高危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具有行政監管職能的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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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要嚴格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火災高危單位要按下列要求實施嚴格的消防監督檢查:
  (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將火災高危單位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高危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對火災高危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對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十九條 《北京市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及《北京市火災高危單位火災風險評估導則(試行)》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制定發佈,並報市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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