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按照《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有關規定,由原工商總局牽頭,依託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建立小微企業名錄。市場監管總局先後印發《關於印發小微企業名錄系統建設方案和標準規範的通知》(工商辦字〔2015〕181號)、《關於修訂小微企業名錄判定標準和數據規範的通知》(市監注〔2018〕84號)等,明確小微企業名錄中小微企業庫的入庫標準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製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以下簡稱《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統計局聯合製定的《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以下簡稱《金融業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按照統一要求建設自動化資訊比對系統,將企業在市場監管部門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填報的年度報告相關數據與《辦法》《金融業規定》的判定標準進行比對,符合標準的企業由系統自動納入小微企業庫。《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公示條例》)明確企業對其公示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否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015年,原工商總局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名錄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工商個字〔2015〕172號),明確小微企業庫向社會開放,供相關部門和機構實施扶持政策時參考,但不作為依據,庫中特定企業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條件,仍需由政策實施部門、機構按照具體政策要求自行判定。有關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相關文件已在小微企業名錄官方網站全文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