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名詞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

釋義: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包括擁有電動自行車的個人或者單位。

  1.個人是指我國內地的居民和軍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

  2.單位是指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

發佈時間
2026-04-28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來源出處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於發佈《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於發佈《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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