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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2021-03-01
  5. [成文日期] 2021-02-08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2-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規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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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1〕7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的通知》(醫保發〔2020〕53號)要求,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範圍(以下簡稱本市醫保藥品報銷範圍)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藥品品種調整

  (一)將消旋山莨菪鹼口服常釋劑型等22種藥品納入本市醫保藥品報銷範圍(詳見附件1)。

  (二)將門冬氨酸鳥氨酸顆粒劑等96種國家談判成功藥品納入本市醫保藥品報銷範圍(詳見附件2)。

  (三)將多拉司琼注射劑等14種藥品由本市常規目錄調整至本市談判目錄(詳見附件3)。

  (四)將阿扎胞苷注射劑、阿法替尼口服常釋劑型、舒尼替尼口服常釋劑型等3種藥品由本市談判目錄調整至本市常規目錄。

  (五)將葡醛內酯注射劑等29種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刪除的藥品從本市醫保藥品報銷範圍中刪除(詳見附件4)。

  (六)將本市中藥飲片單方或復方均不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及藥材中“酒制蜂膠”調整為“蜂膠”。

  二、其他調整內容

  (七)對奧曲肽微球注射劑等14種國家續約談判成功藥品和阿卡波糖咀嚼片等4種2019年國家談判成功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醫保支付範圍等進行變更(詳見附件5)。

  (八)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島素(預混30R)注射劑等15種藥品名稱按照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變更(詳見附件6)。

  (九)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普蘆卡必利口服常釋劑型等56種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和報銷類別進行調整規範(詳見附件7)。

  (十)將本市門診特殊疾病“特發性肺纖維化抗纖維化治療”調整為“肺間質病抗纖維化治療”,“尼達尼布口服常釋劑型”納入“肺間質病抗纖維化治療”門診特殊疾病藥品報銷範圍;將“西尼莫德口服常釋劑型”和“芬戈莫德口服常釋劑型”納入“多發性硬化”門診特殊疾病藥品報銷範圍;將安立生坦口服常釋劑型納入“肺動脈高壓靶向治療”門診特殊疾病藥品報銷範圍。

  (十一)將“度普利尤單抗注射劑”等8種藥品(詳見附件8)納入本市門診按固定比例支付,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使用上述8種藥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80%支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70%支付,醫保基金支付部分納入住院費用累計,封頂線按住院標準執行(試行)。

  三、工作要求

  (十二)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和國家談判藥品落地實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準、促進臨床技術進步的具體措施。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切實做好有關落實工作,保障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平穩銜接,進一步增強廣大參保人員的獲得感。

  (十三)招採部門要按照《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的通知》(醫保發〔2020〕53號)規定的時限將談判成功和續約談判成功的藥品在集中採購平臺上直接挂網,協議期內有同通用名藥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藥品的直接挂網價格不得高於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規格與談判藥品不同的,直接挂網價格不高於按照差比價原則計算的醫保支付標準。

  (十四)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醫保藥品目錄調入、調出藥品情況及時調整更新醫保資訊系統,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參保人員醫藥費用審核結算工作,加強對新增藥品和談判成功藥品費用監測和統計分析,在制定總額控制指標時綜合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等因素,不斷加強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管理,提高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

  (十五)各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醫保藥品目錄調入、調出藥品情況,及時召開藥事管理會議,對本醫療機構用藥目錄進行調整和優化;要根據功能定位、臨床需求和診療能力等及時配備、合理使用藥品,不得以醫保總額控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佔比等為由影響新增藥品特別是談判成功和續約談判成功藥品的配備、使用,保障臨床用藥需求。

  (十六)各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定點醫藥機構,在工作中遇有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

  (十七)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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