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管發〔2021〕14號
各區城管執法局,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天安門、燕山、重點站區分局:
為鼓勵社會公眾共同維護首都城市容貌和環境秩序、及時發現、控制和處置影響城市環境的違法形態,進一步提高執法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提升城市管理執法水準,市城管執法局依據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執法工作實際,結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向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並實行綜合執法的決定》(京政發〔2020〕9號)有關要求,對《城市管理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經2021年1月4日第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區城管執法局要根據《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統籌指導街道(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落實相關工作要求,保障舉報獎勵工作的順利開展。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1月8日
(聯繫人:葛嵐、張毅;聯繫電話:68529865、68582912)
城市管理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和本市特定行業、領域內部人員積極參與首都環境治理工作,加強對城市管理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進一步提高執法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升城市管理執法水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辦案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舉報獎勵的規定,對實名舉報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大氣污染等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在舉報事項查證屬實、立案並且結案後,給予相應現金獎勵的活動。
舉報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以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向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執法職權涉及的違法行為。
第三條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制定和動態調整舉報獎勵政策和標準,統籌指導辦法落實;負責受理市城管執法局、分局辦理案件涉及舉報獎勵的申報、審核、評定;負責本單位辦理案件涉及舉報獎勵的獎金髮放,各分局舉報獎勵的獎金給付工作。
區城管執法局負責結合本轄區工作實際,制定落實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舉報獎勵工作;負責受理本單位及本轄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辦理案件涉及的舉報獎勵申報、審核、評定;負責本單位辦理案件涉及舉報獎勵的獎金髮放,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舉報獎勵的獎金給付工作。
各分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單位辦理案件涉及舉報獎勵的申報和獎金領取、發放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勵經費由市、區城管執法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關於舉報獎勵的規定,納入部門預算。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對舉報獎勵有明確規定;
(二)違法案件發生於本市行政區域內;
(三)有具體的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線索;
(四)舉報內容事先未被辦案機關及相關部門掌握;
(五)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並有處理結果。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辦案機關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執法、工勤、協管等相關人員的職務行為;
(三)未以真實姓名進行舉報的人員;
(四)舉報人未提供證據材料或線索;
(五)捏造、歪曲事實,偽造虛假違法現場,騙取舉報獎勵;
(六)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七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人為實名舉報且願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實名舉報人,以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領取和分配,協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舉報人通過多種方式舉報同一案件的,經查證屬實後,按一案進行獎勵。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八條 舉報案件經辦案機關立案查實後,根據舉報人提供的舉報證據、協助辦案情況、違法事實查證結果等因素,按下列評定獎勵標準,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積極協助辦案機關調查取證,配合製作詢問筆錄,提供證人證言等,且提供的證據材料被辦案機關採用的,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決定後,可以給予500元獎勵;
(二)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協助辦案機關調查取證的,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決定後,可以給予300元獎勵;
(三)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未協助辦案機關調查取證工作的,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決定後,可以給予100元獎勵;
(四)提供被舉報方的部分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未協助辦案機關調查取證工作的,辦案機關立案且案件結案後,可以給予50元獎勵。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建立行業內部舉報人制度的特定領域,行業內部人員自願與辦案機關建立資訊聯繫,發現違法行為和風險隱患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供線索,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給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應獎勵。
行業內部人員準確提供被舉報方姓名、名稱、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和地點;涉及車輛違法的,準確提供車輛號牌、顏色、車型、行駛線路等內容,且根據辦案需要能夠帶領執法人員前往現場調查或者對違法行為發生地、人員、場地、車輛、設備等進行指認,配合製作詢問筆錄,提供證人證言等,提供的證據材料被辦案機關採用的,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決定,或立案且案件結案後,可以給予1000元獎勵。
行業內部人員舉報嚴重違法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對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貢獻的,經辦案機關申請,獎勵金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每起案件的獎勵不超過3000元。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網路、來信、來訪等方式向辦案機關舉報違法行為。
辦案機關應當向社會公佈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
第十一條 辦案機關收到舉報後,對留有有效聯繫方式的舉報人,應當核實並記錄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和身份資訊。舉報人拒絕提供真實姓名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處理。
為便於向舉報人發放獎金,舉報人通過網站等線上方式舉報違法行為的,應上傳本人身份證正、反面清晰圖片;通過來信來訪方式舉報違法行為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正、反面清晰圖片。
第十二條 辦案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決定,或案件結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寫《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將與舉報案件有關的書面材料連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決定或結案材料等相關法律文書複印件一併報市或區城管執法局審核。
第十三條 市或區城管執法局在收到獎勵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獎勵條件的,通知報審單位領取並向舉報人發放獎金;不符合獎勵條件的,書面説明原因,退回報審材料,由報審單位告知舉報人不予獎勵的原因。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視案件具體情況延期辦理。
第十四條 實名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持舉報人、受託人有效身份證明及授權文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並在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上簽署姓名和日期。
行業內部舉報人可以與辦案機關約定獎金領取地點或形式,但領取獎金前,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以及與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等可以證明從業人員身份的材料。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相關身份證明等材料或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辦案機關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
第十六條 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行業內部舉報人與辦案機關建立資訊聯繫的,辦案機關具體負責執法工作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可以採取隱名登記、約定舉報密碼等方式,加大對行業內部舉報人的資訊保護力度。
第十七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應退還已發放的獎勵。
若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應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辦案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獎勵舉報工作應當本着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在部門網站或同級政府網站公佈舉報獎勵情況,接受審計、監察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法規規章對舉報獎勵的規定,在市城管執法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並動態更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印發《城市管理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京城管發〔2014〕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