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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3-19
  6. [發文字號] ​京文旅發〔2024〕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3-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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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旅發〔2024〕21號

各區文化和旅遊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宣傳文化部,各區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北京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4年3月15日  


北京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提高培訓品質,促進我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印發〈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措施〉的通知》《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等政策文件,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面向中小學生以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主要開展以培養興趣愛好、提高藝術素養和綜合素質、推進全民藝術普及為目的的非學歷類教育培訓。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主要類型包括: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戲劇、曲藝五類。

  第三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堅持立德樹人,確保公益屬性和正確的育人方向。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名稱、規範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四)具有與培訓類別、層次、規模相適應的,有資質的教學人員及從業人員。

  (五)具有充足穩定的培訓資金。

  (六)具有符合國家標準和安全條件的培訓場所及設施設備。

  (七)具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培訓目標、培訓計劃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訓內容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備條件。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股東應為法人單位或自然人。法人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未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自然人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辦者應當履行法定出資義務,依法在出資承諾的期限內繳納註冊資金。

  (三)舉辦者由多方組成的,應當簽訂聯合舉辦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協議,明確其組織形式、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和義務等,並履行法定程式。

  第六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其所開展的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註冊資本應當與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區域位置、場所面積、培訓類型、規模層次等要素相匹配。

  第七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章程載明事項須包括建立健全中國共産黨基層組織,加強黨的建設,其他載明事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舉辦者根據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組織實施培訓和管理活動。

  第八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其名稱應符合《公司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文化和旅遊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有關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應含有“文化藝術培訓”字樣。

  (二)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准的名稱一致。

  (三)未經批准,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中央”“國家”“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未經批准,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兒園”“進修”“專修”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避免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名稱相混淆。

  (四)使用簡稱應符合有關規定;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並規範使用。

  第九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依規制定並完善有關運營管理制度,並確保嚴格落實。運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基本制度:

  (一)培訓管理制度;

  (二)行政管理制度;

  (三)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四)教師資質管理、員工管理、學員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制度;

  (六)培訓品質考核制度;

  (七)財務及資産管理制度;

  (八)收費標準及收退費管理制度;

  (九)預收資金管理制度;

  (十)消防、應急等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條  舉辦者申請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先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查詢並保留公司名稱。申請設立線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須依法取得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後,再依法進行法人登記。

第三章  培訓場所及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培訓類型、培訓內容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一)具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場所的房屋産權清楚,有房屋産權證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如係租賃,應依法簽署1年及以上的有效協議(或合同)。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場所所在建築不得設置在住宅建築內;原則上不設置集體宿舍;培訓對象含有12周歲及以下兒童的文化藝術類培訓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室內培訓場地應配備完好的通風換氣裝備,保持室內空氣清新、無異味。採光和照明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落實好青少年近視防控要求。

  (二)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場地建築面積應不少於100平方米,美術、音樂、戲曲戲劇、曲藝類同一培訓時段內培訓場地學員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舞蹈類同一培訓時段內培訓場地學員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三)施行“一證一址”“一證一照”,一個獨立法人只能申辦“一證”,“一證”只能對應設立“一址”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未經登記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第十二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理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舉辦者是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安全教育,落實安全責任,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從業人員和學員安全意識和應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執行標準規範,滿足消防安全要求。設置場所應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消防設施通用規範》GB55036-2022中相關規定要求,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培訓場所繫租賃的校外培訓機構,在與産權單位簽訂相關租賃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開展巡查檢查、隱患整改、設施維護、宣傳教育、應急處置和疏散演練等工作,全面落實火災隱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區域明顯位置應張貼《消防安全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承諾,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培訓場所內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覆蓋包括教室、休息場所在內的全部重點部位;建立安防視頻監控值班監看、資訊保存、調用調取、運作維護等管理制度,保障安防監控系統正常運作;採集的視頻圖像資訊保存期限不少於30日;安裝一鍵式報警裝置並保持完好有效,與屬地接警平臺聯網。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中國共産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組建條件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及時建立健全基層組織,加強黨的建設,實現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培訓方向。

  (二)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行政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代表等組成。應當具有與教學水準相適應的管理能力,較高政治素質。

  (三)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行政負責人為機構主要負責人,須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有5年以上相關培訓、管理工作經驗,依法行使培訓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第十六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內容和規模配備相應比例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有3年以上相關管理工作經驗。

  第十七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教學及教研人員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教學及教研人員須熱愛文化藝術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無犯罪記錄,遵循學員身心發展特點和教育規律,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二)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學人員不得少於3人,教學人員的姓名、照片、培訓班次等資訊應在其網站及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三)從事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培訓的教學和教研人員須具備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

  (四)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五)聘任外籍教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制定與其開辦培訓類型和培訓內容相適應的培訓計劃。培訓計劃內容應嚴格遵循黨的教育方針,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不得違背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制定與培訓對象年齡、認知程度等相適應的培訓課程,選用與培訓對象、培訓內容等相匹配的培訓材料。培訓材料的審核、監管、抽查、巡查、存檔等相關工作參照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産管理制度,應當設置獨立的財會部門,不具備單獨設置財會部門條件的,應當配備專職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未設置財會部門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二十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應符合我市的相關規定,採用預付費方式開展經營的,應在區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的指導下,自主選擇一家北京轄區內商業銀行作為存管銀行,開立唯一的預付費存管專用賬戶。在培訓機構開立預付資金專用賬戶之前,不得收取培訓課程預付資金,預付資金必須全額存入預付資金專用賬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之前實際開展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業務的機構,需按本標準重新審核準入。非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參照此標準執行。

  按照本標準設立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發生變更(備案)、登出等情形的,應先到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持變更意見文件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變更(備案)、登出登記。

  第二十二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須及時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和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綜合監管服務平臺上對機構主體管理、資金管理、人員管理、材料管理、場地管理等內容完成資訊採集。

  第二十三條  關於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制標準,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標準由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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