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北京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政策解讀

日期:2024-03-19 15:26    來源: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分享:
字號:        

  近日,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聯合印發了《北京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設置標準》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等法律法規,推動全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該標準。

  二、《設置標準》的制定過程?

  為落實中央及本市“雙減”政策明確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要分類制定標準、嚴格審批准入的要求,參照前期多輪摸排和調研情況,市文化和旅遊局牽頭起草了《北京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行業設置標準(試行)》(徵求意見稿),于2022年8月、2023年5月,先後兩輪書面徵求了市教委、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委網信辦、市金融監管局、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市消防救援總隊等相關市級單位的意見建議,以及各區文化和旅遊局的意見建議,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訂完善。2023年8月4日,市文化和旅遊局組織26家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代表召開設置標準座談會,聽取參會代表的意見建議。2023年7月28日至8月11日,在市文化和旅遊局官網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23年12月18日,經市文化和旅遊局辦公會審議通過。2024年3月19日,市文化和旅遊局聯合市教委印發。

  三、《設置標準》有哪些主要內容?

  《設置標準》共六章23條,分為總則、設立、培訓場所及安全保障措施、教學管理、財務管理、附則。《設置標準》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建立健全了審批聯動工作機制,明確了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對註冊資本、培訓場所、黨建工作、管理及教學人員、培訓材料管理、應急管理和消防安全、財務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為我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和管理提供政策支撐,促進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設置標準》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設置標準》第二條明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主要類型包括: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戲劇、曲藝五類。培訓對象為面向中小學生以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主要開展以培養興趣愛好、提高藝術素養和綜合素質、推進全民藝術普及為目的的非學歷類培訓。

  五、《設置標準》對註冊資本有什麼要求?

  《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其所開展的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註冊資本應當與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區域位置、場所面積、培訓類型、規模層次等要素相匹配。

  六、《設置標準》對培訓場所有什麼要求?

  《設置標準》第十一條明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有房屋産權證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如係租賃,應依法簽署1年及以上的有效協議(或合同)。文化藝術類培訓場所所在建築不得設置在住宅建築內;原則上不設置集體宿舍;培訓對象含有12歲以下兒童的文化藝術類培訓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開展培訓教學的單個場地建築面積應不少於100平方米。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施行“一證一址”“一證一照”,一個獨立法人只能申辦“一證”,“一證”只能對應設立“一址”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未經登記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七、《設置標準》對黨建工作有什麼要求?

  《設置標準》第七條明確,培訓機構的章程載明事項應包括黨的建設內容。第十五條明確,符合《中國共産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組建條件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及時建立健全基層組織,加強黨的建設,實現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培訓方向。

  八、《設置標準》對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學人員什麼要求?

  《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有相應年限的管理工作經驗。教學和教研人員須具備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聘任外籍教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專職教學人員不得少於3人。

  九、《設置標準》對消防安全有什麼要求?

  《設置標準》第十四條明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執行標準規範,滿足消防安全要求。設置場所應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消防設施通用規範》GB55036-2022中相關規定要求,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設置標準》對培訓材料管理有什麼要求?

  《設置標準》第十九條明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內審制度,培訓材料的審核、監管、抽查、巡查、存檔等相關工作參照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十一、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準入流程是什麼?

  《設置標準》第十條明確了準入流程,實行先證後照。具體準入流程為:申辦主體先向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屬於文化藝術類的申請材料,由各區文旅部門按《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進行審核,符合標準的,出具《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核準意見書》,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區文旅部門核準意見書頒發許可證,最後由各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許可證頒發營業執照。

  十二、《設置標準》實施前已實際開展的培訓機構是否需要重新審核準入?

  《設置標準》第二十一條明確,之前實際開展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業務的機構,需按本標準重新審核準入。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