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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禁止設置在住宅建築內 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增設培訓點

日期:2024-03-29 08:52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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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市文化和旅遊局近日發佈《北京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明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不得違背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依據《標準》,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主要類型包括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戲劇、曲藝五類,主要開展以培養興趣愛好、提高藝術素養和綜合素質、推進全民藝術普及為目的的非學歷類教育培訓。已實際開展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業務的機構,須按《標準》重新審核準入。

  申請設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含有“文化藝術培訓”字樣。培訓機構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准的名稱一致,未經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中央”“國家”“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兒園”“進修”“專修”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避免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名稱相混淆。

  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場所的所在建築不得設置在住宅建築內;原則上不設置集體宿舍;培訓對象含有12周歲及以下兒童的文化藝術類培訓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開展培訓教學的單個場地建築面積應不少於100平方米,美術、音樂、戲曲戲劇、曲藝類同一培訓時段內培訓場地學員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舞蹈類同一培訓時段內培訓場地學員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培訓機構施行“一證一址”“一證一照”,未經登記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培訓機構教學和教研人員須具備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專職教學人員不得少於3人,教學人員的姓名、照片、培訓班次等資訊應在其網站及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機構應建立健全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制定與培訓對象年齡、認知程度等相適應的培訓課程,選用與培訓對象、培訓內容等相匹配的培訓材料。

  按照《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課程預付費管理辦法(試行)》,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可採用一次(一課)一結和預付費兩種收費方式。通過預付費收取費用的,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或時間跨度超過90日的培訓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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