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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宏觀經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6-16
  5. [成文日期] 2022-06-10
  6. [發文字號] 京科發〔2022〕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6-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5期(總第767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園區高品質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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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發〔2022〕7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園區高品質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2022年第6次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6月10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園區高品質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十四五”時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建設規劃》(中示區組發〔2021〕1號),進一步規範支援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推進中關村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先行先試改革,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一區多園統籌發展,有力支撐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和創新高地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由市級財政資金安排,從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預算進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支援對象為註冊在中關村示範區範圍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創業服務機構、園區投資建設或運營單位等創新主體。符合支援條件的註冊在北京市其他區域的創新主體參照執行。

  第二章  支援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  支援建設高品質産業承載空間

  第五條  支援高品質科技園區建設。圍繞中關村示範區分園主導産業定位,加強園區産業服務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優化提升園區智慧化服務管理水準,打造特色鮮明、功能完備、配套完善的産業承載空間,促進園區高端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

  (一)支援內容

  1.産業服務設施建設。支援園區圍繞特色産業,自建、引進或與園區內企業共建高精尖産業協同創新平臺、共用實驗室、中試生産線等産業服務設施,為園區內企業提供低成本、便利化、開放式的研發、設計、測試、檢驗、中試等專業化服務。

  2.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支援園區新建或升級共用展廳、路演廳、高品質公共交流空間、政務服務站點等公共服務設施,不斷提升園區公共服務能力。

  3.智慧化升級改造。支援園區加快計算中心、算力中心、工業網際網路、物聯網等資訊設施建設,更好滿足入駐企業對資訊服務的需求。支援採用人工智慧、區塊鏈、物聯網等新一代資訊技術,建設園區大腦、數字孿生園區,不斷提升園區運營管理的智慧化、精細化水準。

  (二)支援條件

  1.園區符合所在區功能定位和規劃要求,用地手續合法合規,屬於市區重點建設發展的園區。所在區需在空間、土地、資金、人才等方面給予配套支援政策。

  2.園區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産業定位清晰,區位優勢明顯,具備一定的空間規模和産業承載能力。

  3.項目建設內容清晰、目標合理,能夠形成良好的産業生態,産生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作用。

  4.項目申報單位具有一定的投資建設能力或專業服務能力,建立較為完善的運作機制,管理制度健全。

  5.獨角獸集聚區項目,所在區已確立建設,並出臺專項培育政策;重點引入創新能力強、成長速度快、引領和支撐高精尖産業發展的獨角獸企業。

  6.中關村前沿技術創新中心項目,應由市區聯合確立建設,重點引入所屬分園重點産業領域掌握自主知識産權的前沿技術企業。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援,支援週期一般不超過3年,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50%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的資金支援。第一年給予不超過2000萬元資金支援,第二、三年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每年給予不超過1500萬元資金支援。項目總投資額包括設施購置或租賃費、材料購置費、空間改造費、房屋租賃費、運營管理費、服務外協費、人員費用、資訊系統建設費、貸款利息等。

  第六條  支援改造提升存量空間。支援合理開發利用存量空間資源,優化調整低效空間資源,通過“騰籠換鳥”等方式進行改造提升,打造集中連片的科技産業園區。

  (一)支援內容

  1.支援各類園區、樓宇、廠房等的權屬方通過改建、擴建等方式,開展存量空間改造,開發利用閒置、低效空間資源,提升空間綜合功能和利用水準。

  2.支援市區兩級平臺公司通過收購、回購、並購重組、整體承租等方式,對存量空間資源進行統一規劃、統一改造、統一運營,促進空間規模化、集約化利用。

  3.支援社會資本投資參與存量空間盤活利用的設計、改造、運營等。

  (二)支援條件

  1.存量空間應符合所在區産業佈局和規劃要求,改造、改建手續合法合規。

  2.存量空間應有明確的改造、利用規劃或方案,改造後的空間應主要用於承接企業創新、産業發展等。

  3.項目應為近2年內完成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

  4.項目申報單位應為存量空間改造提升的投資主體,運營管理規範、財務制度健全。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援,綜合評估項目建設規劃、資金投入、功能佈局、使用效益等情況,按照近2年改造實際投入30%的比例,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援。支援資金用於空間的持續升級改造、完善配套設施、搭建專業平臺以及開展運營服務等。

  第二節  支援建設高能級創新創業載體

  第七條  支援建設標桿型孵化器。

  (一)支援內容

  1.支援創業服務機構在中關村示範區各分園建設和培育標桿型孵化器,促進一流孵化人才牽頭組建專業化團隊,搭建開放式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開展高水準的創業輔導、早期投資、資源對接等專業化服務,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孵化運營機制,樹立旗幟標桿,引領孵化模式變革,帶動園區創新創業生態不斷優化提升。

  2.支援創業服務機構培育優秀硬科技企業,重點促進中心城區的機構引入頂尖科技人才和創業項目,重點促進平原新城的機構承接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項目落地,支撐園區高品質發展。

  (二)支援條件

  1.申報建設標桿型孵化器支援的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1)擁有高水準的運營團隊。由國內外優秀孵化人才團隊牽頭設立,核心成員具有跨國公司、龍頭企業、投融資機構等工作經歷及項目管理、供應鏈管理等從業經驗。

  (2)建立市場化運營機制。內部治理結構完善,在人員聘用、薪酬制定、經營管理、投資決策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權。

  (3)開展專業化服務。搭建開放共用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提供技術研發、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檢驗檢測等服務。與領軍企業、高校院所、服務機構等緊密合作,開展高水準的創業輔導、早期投資、産業鏈供應鏈對接、國際化發展等服務,相關服務能力突出的,可適當放寬對專業技術服務平臺的要求。

  (4)具有顯著孵化效能。已培育或儲備優質硬科技創業企業和團隊不少於10家(個),能夠推動企業“升規升強”,能夠帶動相關領域創新資源集聚,促進園區創新創業環境優化提升。

  2.申報培育優秀硬科技企業支援的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當年培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金種子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和獨角獸企業等不少於5家,孵化服務成效突出。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1.採取事前補助方式,根據標桿型孵化器建設發展情況,分為引領類、培育類給予支援,支援週期一般不超過3年,支援總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第一年分別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200萬元資金支援,第二、三年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每年分別給予不超過500萬元、100萬元資金支援。支援資金用於專業服務能力建設、專業孵化人才激勵、資源對接活動舉辦等。

  2.採取後補助方式,根據創業服務機構(不含處於標桿型孵化器支援期內的單位)當年培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金種子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和獨角獸企業等的數量及孵化服務成效,擇優給予不超過50萬元支援,支援資金用於提升孵化服務能力。

  第八條  支援建設一流大學科技園。

  (一)支援內容

  支援大學科技園加強與大學的聯繫,完善運營機制,加強團隊建設,提升專業服務能力,推動大學科技成果轉化,加快培育一批創新創業人才和企業,支撐未來産業發展。

  (二)支援條件

  1.緊密依託大學設立,與大學聯繫緊密,作為大學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創業合作的重要載體。

  2.運營團隊專業化、市場化程度高,在成果轉化項目挖掘與培育、創新創業輔導、技術概念驗證、投融資服務、産業資源對接、促進産學研合作和校內資源開放等方面能力突出。

  3.具有一定規模的空間載體,入駐一定數量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企業,帶動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和上下游企業匯聚,具有較高的産業聚集度,形成良好的産業創新生態。

  4.持續培育出未來産業領域的企業,並在周邊實現落地,有效支撐所在分園産業發展。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援,支援週期一般不超過3年,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30%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的資金支援。第一年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援,第二、三年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每年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援。項目總投資額包括設施購置或租賃費、材料購置費、空間改造費、房屋租賃費、運營管理費、服務外協費、人員費用、資訊系統建設費、貸款利息等。

  第三節  支援培育高品質産業生態

  第九條  支援專業化園區運營服務機構發展。

  (一)支援內容

  支援專業化機構參與園區運營服務,不斷提升園區的市場化、專業化運營管理和服務水準。支援運營服務機構創新運營機制,建立靈活高效的人才引進、薪酬激勵等機制,建設專業化運營團隊,提升市場化運作水準,開展園區管理、産業促進、招商服務等工作,廣泛引入産業要素資源,有效提升園區主導産業發展效能。

  (二)支援條件

  1.運營服務機構應聚焦中關村示範區分園主導産業提供專業服務,服務團隊中有較高比例的行業專業背景人員。

  2.運營服務機構應與所在區政府、分園管理機構或其他相關職能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績效目標,或由市政府及市級相關部門引入設立,或由區政府以股權投資方式出資入股。

  3.運營服務機構應構建完善的管理制度、運營機制和激勵機制,服務體系完善,服務成效顯著。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援,支援週期一般不超過3年,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50%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的資金支援。第一年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援,第二、三年根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每年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援。項目總投資額包括設施購置或租賃費、材料購置費、空間改造費、房屋租賃費、運營管理費、服務外協費、人員費用、資訊系統建設費、活動組織費、會議費、專家諮詢費、印刷費、貸款利息等。

  第十條  支援企業在園區落地發展。

  (一)支援內容

  支援企業按照中關村示範區分園主導産業定位,入駐分園開展新技術、新産品研發及生産等活動。支援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力度,不斷提升企業規模和競爭力,支撐分園主導産業集群發展,帶動提升分園産業集聚度。

  (二)支援條件

  1.企業符合所在中關村示範區分園主導産業定位,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址均在同一分園範圍內,所在分園需在空間、土地、資金、人才、政策等方面給予落地企業配套支援。

  2.企業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實力,已取得較為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或具有較好的發展潛力。

  3.對獨角獸企業、潛在獨角獸企業、獲得省市級以上(含)科技創新大賽獎項的企業,以及由國家重大科技計劃等項目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企業等優先給予支援。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援,綜合評價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經濟社會貢獻、未來發展潛力等情況,給予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資金支援。支援資金用於企業開展後續技術研發、産業化落地等。

  第十一條  支援園區開展創新交流合作。

  (一)支援內容

  支援園區開發建設或運營管理單位主辦或承辦各類論壇會議、展覽展示、賽事路演等活動,搭建交流合作、宣傳推介、資源對接、業務協作的平臺,不斷提升“中關村”品牌影響力,吸引帶動各類創新資源要素在園區落地發展。

  (二)支援條件

  1.活動應與園區主導産業相關,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批准、授權、備案等相關手續完備。

  2.活動應制定組織實施方案,參會單位、參會人數應達到一定規模,應有知名專家學者、投資機構、企業等參加。

  3.活動組織制度和工作機制完善,市場化、專業化水準較高。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援,每項活動支援金額不超過200萬元。支援資金主要用於活動組織、設備設施購置或租賃、場地租賃、宣傳、會議服務、人員、印刷、服務外協等相關費用。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申報流程採取公開徵集、定向組織等方式。其中,定向組織項目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重點任務,遴選、組織相關單位申報,並經論證研究後確定支援項目。公開徵集項目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線上填寫項目申報書

  申報單位根據當年度申報通知相關要求,通過北京市科技計劃綜合管理平臺填寫並提交項目申報書。

  (二)分園推薦

  中關村示範區各分園管理機構對申報單位的材料進行初審,綜合考慮項目立項必要性和可行性、對分園發展建設的支撐帶動作用等情況,出具書面推薦意見,並對項目資訊的真實性進行把關,對資金配套、政策支援、資金監管和企業服務等作出承諾。

  (三)評審立項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專家對分園推薦項目開展評審,根據評審意見研究確定支援方案。

  (四)結果公示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擬支援項目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宜公開的除外),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簽訂協議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立項協議(非合同項目除外)。其中事前補助項目還需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項目實施內容和績效目標等。

  (六)資金撥付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相關規定撥付支援資金,並依據協議、任務書加強對項目的管理。

  (七)項目驗收

  對於事前補助項目,應在項目實施期滿後3個月內完成驗收工作。項目變更、延期、終止等事項依據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加強項目審核,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財政資金支援,本辦法不再重復支援。

  第十四條  申報項目(任務)評審前,申報主體在北京市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系統、科技部科研誠信管理資訊系統、“信用中國”等平臺,處於科研失信行為懲戒期內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聯合懲戒的,取消申報資格。在撥付支援資金前,如承擔單位已經吊銷、登出,或註冊地遷出本市行政區域,或承擔單位和相關人員因失信被懲戒的,不再予以支援。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工作機制,強化績效管理責任約束,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或績效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相關結果將作為後續支援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實行誠信承諾制。申報單位須提交誠信承諾書,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符合誠信相關要求,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承擔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做好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等。

  第十八條  承擔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金支援,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

  第十九條  承擔單位及相關人員存在失信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在信用系統中作不良信用記錄,並視情況將有關資訊上傳“信用中國”及科研誠信管理資訊系統。對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科園發〔2019〕19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一區多園協同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中科園發〔2019〕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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