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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宏觀經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6-16
  5. [成文日期] 2022-06-10
  6. [發文字號] 京科發〔202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6-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5期(總第767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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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發〔2022〕6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2022年第6次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6月10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十四五”時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建設規劃》(中示區組發〔2021〕1號),進一步規範支援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推進中關村先行先試和科技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金融支援創新體系,促進金融與科技、産業、經濟深度融合,有力支撐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和創新高地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由市級財政資金安排,從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預算進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支援對象為高新技術企業及金融服務機構。其中,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範圍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金融服務機構是指經監管部門批准在北京市設立的總部或分支機構。符合支援條件的註冊在北京市其他區域的創新主體參照執行。

  第二章  支援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 大力發展天使和創業投資

  第五條  支援長期資本參與科技創新投資。

  (一)支援內容

  引導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和銀行理財資金等長期資本加大對創投基金①、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即S基金)②、並購基金③的出資力度,對基金投資效果較好的,分檔給予出資方週期性投資風險補貼支援。

  (二)支援條件

  1.基金應在北京市註冊,基金類型應符合創投基金、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即S基金)、並購基金定位,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2.基金應聚焦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領域④開展投資,且投資效果較好。

  3.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和銀行理財資金等出資方應在北京市註冊,且對基金年度實際出資到位金額在3億元(含)以上。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支援方式。按照年度出資額度分檔給予支援,其中,實際出資額在3億元至5億元(含)的,給予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援;實際出資額在5億元至10億元(含)的,給予不超過800萬元資金支援;實際出資額在10億元以上的,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援。對同一基金出資方補貼不超過3年。

  第六條  引導投資機構開展早期硬科技投資。

  (一)支援內容

  支援投資機構加強行業研究和風險控制,聚焦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領域的企業開展早期投資,對開展首輪投資的投資機構按照實際投資額給予風險補貼資金支援。

  (二)支援條件

  1.投資機構應在北京市註冊,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含)以上,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2.被投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

  3.參與投資應為首輪投資,單筆投資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投資機構對企業投資後所佔股權比例不超過50%。

  4.對同一投資機構管理的多只基金投資同一企業的不重復支援。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支援方式。按照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投資風險補貼支援,單筆補貼不超過200萬元,每年每家投資機構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支援開展基金份額轉讓。

  (一)支援內容

  支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北京股權交易中心基金份額轉讓平臺開展份額轉讓,提升資金流動性,對基金份額轉讓方在轉讓過程中産生的費用給予資金補貼。

  (二)支援條件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在北京市註冊,聚焦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領域開展投資,且投資效果較好。

  2.轉讓方(個人、政府投資基金代持機構或管理機構除外)應在北京市註冊,轉讓所持基金份額經評估後應在3000萬元(含)以上。

  3.轉讓過程中産生的費用包括交易費用⑤和中介服務機構費用⑥等。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支援方式。按照基金轉讓過程中産生的費用的40%給予轉讓方資金補貼,每筆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節 深化科技信貸、科技保險創新

  第八條  深化企業信用融資試點。

  (一)支援內容

  支援擔保機構參與“創信融”試點,共用企業信用資訊,分擔信貸風險,不斷擴大首次信用擔保貸款規模。對合作擔保機構服務企業發生代償的,給予其風險補償資金支援。

  (二)支援條件

  1.企業應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小型企業或微型企業劃型標準,並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

  2.擔保機構需通過人行營管部認定為“創信融”試點合作機構,為企業提供首次信用擔保貸款(無任何反擔保措施),且擔保貸款額度在100萬元(含)以上。

  3.申請財政資金時合作擔保機構已發生代償,且不超過其設定的代償率上限。擔保機構在獲得風險補償資金後應採取有效的債務追償措施,及時繳回追償收入。代償項目追償所得,扣除相關費用後,應按照代償分擔比例及時返還各方。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支援方式。按照不超過合作擔保機構代償金額的50%對合作擔保機構進行風險補償,每年每家擔保機構補償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條  支援企業獲得科技保險服務。

  (一)支援內容

  支援企業通過科技保險産品獲得貸款或分散風險,給予企業保費補貼支援。

  (二)支援條件

  1.企業年營業收入(指業務發生時點上一會計年度的企業營業收入,以下同)在2億元(含)以下,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

  2.科技保險産品應獲得保險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現行有效,包括融資類保險、研發類保險、産品類保險(科技保險産品名單詳見年度項目申報通知)。

  3.企業通過科技保險獲得貸款或投保金額應在2000萬元(含)以上。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用後補助支援方式。按照實際保費的60%給予企業貼費支援,每家企業年度保費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支援企業開展融資租賃。

  (一)支援內容

  支援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新技術、新産品,給予企業融資費用補貼。

  (二)支援條件

  1.企業年營業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

  2.融資租賃標的物為搭建共性技術平臺或科技研發服務所需的新技術、新産品。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支援方式。按照融資費用(包括租息和手續費)的20%給予企業補貼,每年每家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對企業同一筆融資租賃業務補貼不超過3年。

  第十一條  建立多方參與的知識産權質押融資成本分擔和風險補償機制。

  (一)支援內容

  1.支援企業獲得知識産權質押貸款⑦,給予企業貼息支援。

  2.支援銀行、擔保、保險、知識産權專業機構等單獨或組合為企業提供知識産權質押貸款,如發生不良貸款的,按照本金中各自風險承擔部分給予風險補償支援。

  (二)支援條件

  1.企業年營業收入在2億元(含)以下,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

  2.申請貸款貼息支援資金的,知識産權質押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0%。對於企業首次獲得知識産權質押貸款或取得兩年期及以上中長期知識産權質押貸款的,對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做限制。

  3.申請知識産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償支援資金的,銀行等相關機構需根據自身情況設定知識産權質押融資不良率上限。當單家機構知識産權質押融資不良率超出其設定上限時,暫停對該機構的風險補償支援,對該機構實施風險預警並開展評估,視評估結果決定該機構是否繼續享受風險補償支援。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支援方式。

  1.貸款貼息:按照貸款實際利息的40%給予企業貼息支援,對單家企業年度利息補貼不超過50萬元。

  2.風險補償:按照不超過本金中銀行、擔保、保險、知識産權專業機構各自承擔風險部分的50%對相關機構進行風險補償,涉及單家企業的年度風險補償資金不超過500萬元,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

  第三節 支援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發展

  第十二條  支援企業在新三板、北京四板掛牌。

  (一)支援內容

  支援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北京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給予企業掛牌資金支援,助推企業創新合規發展,加快實現資本市場上市。

  (二)支援條件

  1.企業應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

  2.企業應取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業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或取得北京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業進入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北京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函。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支援方式。

  1.對獲准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分層給予資金支援。其中,獲准在基礎層掛牌的,給予每家企業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援;獲准調層後進入創新層的,給予每家企業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援;獲准直接進入創新層掛牌的,給予每家企業不超過100萬元資金支援。

  2.對獲准在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北京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給予每家企業不超過30萬元資金支援。

  第十三條  支援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基地)建設。

  (一)支援內容

  1.支援境內證券交易機構等在北京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基地),為企業提供掛牌、上市、發債等專業化服務,對綜合服務效果較好的給予資金支援。

  2.支援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北京股權交易中心)為科創孵化板⑧等掛牌展示企業提供公司治理、財務管理、股權激勵等資本市場合規服務,根據綜合服務效果給予資金支援。

  (二)支援條件

  1.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基地)由境內證券交易機構等設立,在北京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持續運營滿1年。

  2.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基地)、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北京股權交易中心)為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效果較好。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支援方式。

  1.對於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基地),按照其服務企業年度掛牌或上市融資、發債實際金額的0.1‰給予資金支援,每年每家平臺支援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2.對於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北京股權交易中心),按照其綜合服務效果,每年給予不超過200萬元資金支援。

  第十四條  支援企業積極開展並購重組。

  (一)支援內容

  支援企業積極開展並購重組,提升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能力,按照並購交易額給予並購方企業資金支援。

  (二)支援條件

  1.並購方應在境內外上市,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2.並購方及被並購方應符合中關村示範區高精尖産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産權。

  3.並購方通過本次並購首次取得被並購企業的絕對控股權(股權佔比超過50%),且並購交易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

  4.並購方通過本次並購取得關鍵核心技術,進一步提升創新能力及市場核心競爭力。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支援方式。按照並購交易額的5%給予並購方企業資金支援,每個項目的年度支援金額不超過200萬元,每年每家企業的支援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五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申報流程以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發佈的申報通知為準,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線上填寫項目申報書。申報單位根據當年度申報通知相關要求,通過北京市科技計劃綜合管理平臺填寫並提交項目申報書。

  (二)評審立項。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項目受理情況開展評審,根據評審意見研究確定支援方案。

  (三)結果公示。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擬支援項目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宜公開的除外),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資金撥付。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相關規定撥付支援資金。

  第十六條  加強項目審核,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財政資金支援,本辦法不再重復支援。

  第十七條  申報項目(任務)評審前,申報主體在北京市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系統、科技部科研誠信管理資訊系統、“信用中國”等平臺,處於科研失信行為懲戒期內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聯合懲戒的,取消申報資格。在撥付支援資金前,如承擔單位已經吊銷、登出,或註冊地遷出本市行政區域,或承擔單位和相關人員因失信被懲戒的,不再予以支援。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工作機制,強化績效管理責任約束,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或績效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相關結果作為後續支援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實行誠信承諾制。申報單位須提交誠信承諾書,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符合誠信相關要求,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承擔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等。

  第二十一條  承擔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金支援,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承擔單位及相關人員存在失信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在信用系統中作不良信用記錄,並視情況將有關資訊上傳“信用中國”及科研誠信管理資訊系統。對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科發〔2021〕13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京科金髮〔2021〕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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