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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4-10-08
  5. [成文日期] 2024-10-08
  6. [發文字號] 京科發〔2024〕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0-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2期(總第878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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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科發〔2024〕18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方案(2024-2027年)》《北京市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等文件精神,促進科技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金融支援創新體系,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10月8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方案(2024—2027年)》《北京市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銀發〔2023〕98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範支援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先行先試和科技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金融支援創新體系,打造全國領先的“科技—産業—金融”良性迴圈發展生態,有力支撐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和創新高地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來源市級財政資金,從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預算進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支援對象為登記、註冊在中關村示範區範圍內開展、服務科技創新活動的企業及金融服務機構等創新主體。登記、註冊在北京市其他區域,促進、服務中關村示範區發展的創新主體參照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組織和實施,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安排和監督使用。

第二章 支援內容及申報條件

  第六條 引導新設立基金落地。

  (一)支援內容

  支援投資機構在北京市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鼓勵投資機構積極募集長期資金(包括主權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銀行理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國家級引導基金等),圍繞高精尖産業或未來産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對基金已實繳到位,且對科技型企業開展實際投資的,分檔給予投資機構一次性落地資金支援。

  (二)申報條件

  1.投資機構註冊資本應在1000萬元(含)以上,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2.基金應於申報前兩個自然年度內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基金認繳規模在3億元(含)以上,截至上年度末累計實繳金額須達到認繳規模的20%(含)以上,且已對北京市科技型企業發生實際投資。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支援方式。根據基金實繳規模(扣除市級或區級政府引導基金出資份額)、募集長期資金等情況,分檔給予投資機構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援。

  第七條 引導投資機構加大投資力度。

  (一)支援內容

  支援投資機構聚焦高精尖産業或未來産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對投資成效較好的,按照投資機構對北京市科技型企業年度新增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資金支援。

  (二)申報條件

  1.投資機構註冊資本應在1000萬元(含)以上,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2.投資機構所管理的基金上年度對北京市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金額應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且投資成效較好。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前協議加後補助支援方式。根據協議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及投資成效,按照不超過投資機構在協議期內對北京市科技型企業新增投資金額的5%,給予投資機構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八條 支援企業在新三板掛牌。

  (一)支援內容

  支援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或調層,給予企業資金支援,用於企業研發投入,助推企業創新合規發展,加快實現資本市場上市。

  (二)申報條件

  1.企業應符合高精尖産業或未來産業領域,具有自主知識産權。

  2.企業應取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業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或完成由新三板基礎層調層到創新層。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支援方式。對獲准在基礎層掛牌的企業,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援;獲准調層後進入創新層的企業,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援;獲准直接進入創新層掛牌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金支援。

  第九條 支援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基地)建設。

  (一)支援內容

  支援境內證券交易機構等在北京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基地),為企業提供掛牌、上市、發債等專業化服務,對綜合服務效果較好的給予資金支援。

  (二)申報條件

  1.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基地)由境內證券交易機構等設立,在北京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持續運營滿1年。

  2.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基地)為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效果較好。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前協議加後補助支援方式。根據協議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及綜合服務效果,給予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基地)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援。

  第十條 支援開展股債聯動等業務創新。

  (一)支援內容

  支援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投資機構規範合作,鼓勵聯合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認股權綜合服務平臺,為北京市科技型企業提供“貸款+外部直投”“認股權貸款”等新型業務,對開展股債聯動等業務成效較好的銀行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給予資金支援。積極構建多元科技金融服務體系,研究探索建立科技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機制。

  (二)申報條件

  1.申報機構為面向科技型企業服務的銀行法人機構、特色分行、特色支行等。

  2.銀行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應積極開展“貸款+外部直投”“認股權貸款”等業務模式創新,在貸款規模、業務增速、首貸拓戶等方面具有較好的服務成效。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前協議加後補助支援方式。按照協議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及業務實施成效,分檔給予銀行法人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援。

第三章 項目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申報採取公開徵集、組織推薦等方式。

  第十二條 項目組織根據實際情況,開展以下環節:

  (一)發佈通知

  公開徵集類項目申報通知的發佈渠道包括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官方網站、北京市科技計劃綜合管理平臺等。組織推薦類項目,可根據需要發佈通知開展項目儲備。

  (二)組織申報

  申報單位根據申報通知相關要求,原則上通過北京市科技計劃綜合管理平臺或申報通知明確的其他形式填寫並提交客觀真實的申請材料。

  項目申報實行誠信承諾制。申報單位和申報人須提交誠信承諾書,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誠信相關要求。

  (三)形式審查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專業機構受理所提交的項目並根據申報通知要求開展形式審查。

  項目申報期間,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有在懲戒期的科技信用失信記錄或其他社會領域嚴重失信記錄的,取消本次申報資格。

  除“達標即享”外,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財政資金支援的,本辦法不再重復支援。

  (四)評審與立項

  “達標即享”類項目,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專業機構組織開展形式審查符合條件後,經行政決策後立項。

  公開徵集或組織推薦的項目,根據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專業機構組織開展項目評審或研究論證結果,進一步組織凝練後提請行政決策立項。

  項目評審或研究論證專家應按有關規定在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選取,專家組人數應為單數且不少於5人。

  (五)項目公示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擬支援項目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不宜公開的除外),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支援項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異議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異議範圍和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六)簽訂合同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需要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約定項目承擔單位履約事項和其他管理要求,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解除與變更、異議處理等。

  (七)實施管理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相關規定撥付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項目合同約定高品質組織實施項目,對於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有權單方面終止項目。

  (八)檔案管理

  項目承擔單位應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做好有關檔案的整理、保存和歸檔等工作。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工作機制,強化績效管理責任約束,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項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相關結果將作為後續支援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財政局做好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等。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金支援,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相關人員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按照《北京市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在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統中作不良信用記錄,並將失信資訊匯交“信用中國(北京)”及科技部科研誠信管理資訊系統。對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之日起,《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京科發〔2022〕6號)廢止。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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