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22〕5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提升企業創新能力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2022年第6次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6月10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提升企業創新能力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和《“十四五”時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建設規劃》(中示區組發〔2021〕1號),進一步規範支援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推進中關村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先行先試改革,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打造世界一流企業,有力支撐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和創新高地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由市級財政資金安排,從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預算進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支援對象為註冊在中關村示範區範圍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或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及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符合支援條件的註冊在北京市其他區域的創新主體參照執行。
第二章 支援內容及標準
第五條 支援科技型小微企業開展關鍵技術創新。
(一)支援內容
支援新一代資訊技術、醫藥健康、智慧製造、新材料、綠色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高精尖産業領域的科技型小微企業、相關賽事獲獎優勝企業,引導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開展關鍵技術創新攻關,不斷提升企業創新實力和核心競爭力。
(二)支援條件
1.納入支援的科技型小微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註冊成立不超過5年(含),或當年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2)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從業人員100人(含)以下,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含)以下。
(3)註冊成立時間在兩個會計年度(含)以上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的同比增量100萬元(含)以上。註冊成立時間不足兩個會計年度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100萬元(含)以上。
2.相關賽事獲獎優勝企業須滿足條件:獲得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北京賽區一、二、三等獎,中國創新挑戰賽北京賽區前10名,或中關村國際前沿科技創新大賽各領域賽前3名。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援,支援資金用於企業加強創新能力建設。每家企業連續3年只能獲得一次該項政策支援,且以下兩個政策支援方向只能選擇一種。
1.科技型小微企業支援方式及金額如下:
(1)企業成立時間為兩個會計年度(含)以上的,根據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時申報的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按照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的同比增量,分兩檔給予資金支援。研發費用同比增量為500萬元(含)以上,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金支援;研發費用同比增量為100萬元(含)至500萬元的,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支援。
(2)企業成立時間不足兩個會計年度的,根據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時申報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參照上述檔位、金額給予資金支援。
2.給予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北京賽區一等獎企業、中國創新挑戰賽北京賽區第一至三名企業和中關村國際前沿科技創新大賽各領域賽第一名企業不超過30萬元資金支援;給予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北京賽區二等獎企業、中國創新挑戰賽北京賽區第四至六名企業和中關村國際前沿科技創新大賽各領域賽第二名企業不超過20萬元資金支援;給予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北京賽區三等獎企業、中國創新挑戰賽北京賽區第七至十名企業和中關村國際前沿科技創新大賽各領域賽第三名企業不超過10萬元資金支援。
第六條 支援培育前沿技術企業。
(一)支援內容
挖掘培育掌握前沿技術的優質硬科技初創期企業,支援企業開展前沿技術研發、轉化和産業化,培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新型企業。
(二)支援條件
1.企業註冊成立不超過5年(含),其中生物醫藥領域企業註冊成立不超過7年(含)。
2.企業掌握前沿技術,能夠促進未來産業發展或對行業産生重要影響。
3.企業有較大的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有助於解決國家和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事前補助+股權投資方式給予支援。第一、二年採取事前補助方式,第一年支援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第二年依據任務書約定的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企業的成長性,按照“創新指標考核為主、經濟指標考核為輔”的原則動態調整支援方案。對企業發展良好,考核指標均完成的,第二年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支援;對企業發展較好,創新指標考核完成但經濟指標考核尚有一定差距的,第二年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援。支援資金用於企業加強創新能力建設。對於前兩年發展良好的企業,第三年可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接續支援,市級相關平臺出資額不超過1500萬元,佔股比例不超過3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第七條 支援高新技術企業“小升規”培育。
(一)支援內容
推動一批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和高成長潛力的中小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加快具備持續創新能力和一定的規模經濟效益,形成促進本市經濟高品質發展的有生力量。由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遴選推薦符合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形成全市統一的高新技術企業“小升規”培育清單。對新納入“小升規”培育清單的企業,給予資金支援。
(二)支援條件
由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遴選推薦納入培育清單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屬於新一代資訊技術、醫藥健康、智慧製造、新材料、綠色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高精尖産業領域。
2.收入貢獻、研發投入、研發人員達到所屬領域對應的標準。
3.近3年(不滿3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財務及生産經營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援,對新納入“小升規”培育清單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資金支援。支援資金用於企業加強創新能力建設。
第八條 支援企業開展顛覆性技術創新。
(一)支援內容
支援新一代資訊技術、醫藥健康、新材料領域企業獨立或者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企業合作開展顛覆性技術創新,且在京轉化落地創新成果。
(二)支援條件
1.顛覆性技術是指通過新科學原理突破或技術創新組合,突破傳統或主流的技術或産品路線,對已有技術、産品、工藝流程、設計方案等進行另辟蹊徑變革的新技術。顛覆性技術的創新應用能夠改變原有的技術、産品、市場發展軌道,逐步取代目前的傳統技術、主流産品,並産生重塑産業格局、生産方式、商業模式。
2.企業必須擁有與核心顛覆性技術領域相關的基礎專利或核心專利,且無知識産權糾紛。
3.項目應已經完成基礎理論創新,進入技術概念驗證或科技成果轉化階段,且至少由兩位正高級技術專家實名推薦。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事前補助+股權投資方式給予支援。第一、二年採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資金支援,根據項目預算和專家評審情況,第一年支援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第二年根據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給予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援。第三年對企業具有重大技術突破、能夠替代現有技術、預期將形成産業發展新增長點的顛覆性技術創新項目,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給予支援,市級相關平臺出資額不超過3000萬元,佔股比例不超過3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第九條 支援領軍企業實施“強鏈工程”。
(一)支援內容
支援領軍企業、符合條件的獨角獸企業牽頭,圍繞重點産業鏈關鍵環節,通過“揭榜挂帥”方式,遴選研發合作單位和團隊,組建産學研協同、上下游銜接的創新聯合體,開展聯合技術攻關,完善産業鏈供應鏈。
(二)支援條件
1.企業技術研發實力強,産品在國際國內市場佔據領先優勢,具有産業鏈供應鏈整合構建能力。
2.研發的技術、産品屬於新一代資訊技術、醫藥健康、智慧製造、新材料、綠色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高精尖産業領域中需進一步做優做強的産業鏈供應鏈薄弱環節,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屬於嚴重依賴國外企業的底層“卡脖子”技術,亟需實現自主可控。
(2)屬於關鍵核心部件,市場需求強烈。
(3)屬於前瞻佈局的關鍵知識産權,搶佔主導權。
3.項目實施後能夠實現關鍵核心技術、産品突破,補齊産業鏈供應鏈短板,並落地轉化和産業化。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優先採取股權投資方式進行支援,市級相關平臺出資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30%,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佔股比例不超過3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確有必要的,按有關程式給予事前補助支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條 支援領軍企業牽頭建設技術創新中心。
(一)支援內容
支援領軍企業、符合條件的獨角獸企業牽頭,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産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建設技術創新中心,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示範應用,加強知識産權創制保護,聚集技術創新領軍人才以及開展體制機制創新等。
(二)支援條件
1.企業應屬於高精尖産業領域,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競爭優勢明顯,在行業內具有廣泛的影響力。重點支援技術優勢地位突出、行業集中度較高、産業鏈粘合度較強的行業領軍企業搭建技術創新中心。
2.企業有明確的技術創新規劃,持續開展技術創新並形成核心自主知識産權。
3.企業具有較強的創新資源組織能力,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相關企業廣泛開展産學研合作,建設開放的技術創新平臺。
4.企業研發設施設備和科研保障條件完備,建立了人才引進、使用、培養、激勵等制度。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援,支援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按照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預算總額30%的比例,單個技術創新中心每年支援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其中第二、三年根據前一年度運作績效考核結果擇優支援。3年累計支援不超過5000萬元。支援資金用於企業加強創新能力建設。
第十一條 支援企業首創産品首次進入市場。
(一)支援內容
支援屬於關鍵領域“補短板”、填補國內(國際)空白、技術水準國內(國際)首創的技術産品(統稱為首創産品)實現首次應用。
(二)支援條件
1.産品屬於國內(國際)首次研製,在同類産品中達到國內或國際領先水準,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未來可以産生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2.産品知識産權明晰,申報單位擁有該産品關鍵核心技術的自主知識産權。
3.申報單位可選擇産品前3個合同中任意1個進行項目申報,已成熟商業化的産品不予支援。
4.合同須為自項目申報之日起近1年內簽訂的合同(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方式,根據産品應用效果,按照首次進入市場合同(前3個合同中任選1個)金額30%比例,擇優給予首創産品研製單位資金支援。每家企業每年國際首創産品支援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國內首創産品支援金額不超過300萬元。支援資金用於企業開展首創産品迭代創新和産業化。
第十二條 支援保險補貼機制在首臺(套)市場推廣中的應用。
(一)支援內容
對北京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研製單位給予保險費補貼支援,推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市場應用。
(二)支援條件
1.投保首臺(套)裝備應為北京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有效期內)。
2.承保的險種以保障産品創新性風險、産品使用風險以及品質保障為核心。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方式,對已投保或續保的企業按照相關險種保險費80%的比例給予保費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支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支援資金用於企業開展首臺(套)迭代創新和産業化。
第十三條 支援重點應用場景示範項目建設。
(一)支援內容
圍繞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以及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領域,對技術創新度高、行業帶動性強、示範效果好的應用場景建設項目給予支援。
(二)支援條件
1.項目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高精尖産業發展方向,對帶動産業發展、提升城市運作管理、改善民生服務等方面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2.項目所應用的技術或産品具有明晰的知識産權,技術先進且應用前景廣闊。項目實施後,可帶動底層技術、關鍵核心技術迭代創新和示範應用。
3.項目在技術整合、應用場景、商業模式等方面具備創新性、示範性、可推廣性。項目實施後,可形成具有推廣價值的標桿性應用場景。
4.項目實施地在本市範圍內。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援,根據項目的技術創新性、示範效果、複製推廣性、項目規模等,按照項目合同金額30%的比例,分檔給予項目建設單位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援。支援資金用於企業開展應用場景項目建設。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四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申報採取公開徵集、定向組織等方式。其中,定向組織項目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重點任務,可聯合有關部門,組織相關單位申報,並經論證研究後確定支援項目。公開徵集項目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線上填寫項目申報書
申報單位根據當年度申報通知相關要求,通過北京市科技計劃綜合管理平臺填寫並提交項目申報書。
(二)評審立項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項目受理情況開展評審,根據評審意見研究確定支援方案。
(三)結果公示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擬支援項目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宜公開的除外),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簽訂協議或任務書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立項協議(非合同項目除外)。其中事前補助項目還需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項目實施內容和績效目標等。
(五)資金撥付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相關規定撥付支援資金,並依據協議、任務書加強對項目的管理。
(六)項目驗收
對於事前補助的項目,應在實施期滿後3個月內完成驗收工作。項目變更、延期、終止等事項依據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採取股權投資支援方式的,股權投資主體、投資方式等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具體情況以當年度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六條 加強項目審核,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財政資金支援,本辦法不再重復支援。
第十七條 申報項目(任務)評審前,申報主體在北京市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系統、科技部科研誠信管理資訊系統、“信用中國”等平臺,處於科研失信行為懲戒期內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聯合懲戒的,取消申報資格。在撥付支援資金前,如承擔單位已經吊銷、登出,或註冊地遷出本市行政區域,或承擔單位和相關人員因失信被懲戒的,不再予以支援。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工作機制,強化績效管理責任約束,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或績效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相關結果將作為後續支援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實行誠信承諾制。申報單位和申報人須提交誠信承諾書,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誠信相關要求,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承擔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做好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等。
第二十一條 承擔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金支援,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承擔單位及相關人員存在失信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在信用系統中作不良信用記錄,並視情況將有關資訊上傳“信用中國”及科研誠信管理資訊系統。對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