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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9-28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18〕10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0-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38期(總第578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2018-2019年度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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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18〕108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管理局,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

  為加強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管理,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財政部等五部門《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7〕36號)、市城市管理委、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實施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京管發〔2018〕107號),結合本市實際,我委研究制定了《2018—2019年度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8年9月28日

  (聯繫人:加油氣電處 魯楠;聯繫電話:68513263)


2018—2019年度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財政部等五部門《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7〕36號)和市城市管理委、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實施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京管發〔2018〕107號)的要求,加強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引導企業提高充電設施運營效率,確保社會公用充電設施為電動汽車出行發揮護航作用,不斷提升行業服務管理水準,保障電動汽車用戶享受安全穩定的充電服務,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特製定本細則。

  一、獎勵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公用充電設施(下稱“充電設施”),即在社會公共停車場或可用於充電服務的停車場所內建設,向社會開放的、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設施。

  二、獎勵標準

  以充電設施的充電量為基準,結合對充電站運營的考核評價結果,給予充電設施産權單位一定的財政資金獎勵,分為日常考核獎勵和年度考核獎勵。其中,日常考核為每三個月對充電站的經營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促進企業提高充電設施運營效率,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年度考核是在考核年度內對充電站的運作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引導企業加強管理,為用戶提供安全穩定的服務。

  經與市財政局共同研究,並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後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其中:年度考核獎勵根據標準和考核年度內充電設施納入運營獎勵對象範圍的具體天數(不少於90天)給予。

  三、實施方式

  我委委託第三方機構作為項目管理單位,由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項目申報、核查、評審工作。

  四、申報條件

  申請運營考核獎勵的充電設施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範、建設標準和管理要求。

  (二)充電設施企業將所屬社會公用充電設施接入市級公用充電設施數據資訊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實現充電設施狀態資訊互聯互通,並及時傳送充電訂單數據。

  五、項目申報

  (一)申報主體。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由充電設施産權單位申報,産權單位可以委託運營單位申報。

  (二)申報時間。2018—2019年度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申報截止日期為2019年6月30日。

  (三)申報流程。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資金的申報流程如下:

  1.充電設施接入市級平臺

  申報單位向市級平臺報送社會公用充電場站及充電設施資訊情況,滿足接入要求後,由市級平臺開具接入證明。

  2.項目申報

  (1)申報材料

  ①運營考核獎勵資金項目申報書(附件1)。

  ②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開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

  ③産權單位委託運營單位申報的授權委託書。

  ④充電設施建設合作協議或相關材料。

  ⑤充電場站對外開放的相關材料。

  ⑥由第三方檢測機構(獲得CMA資質)出具的充電設施産品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

  ⑦充電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報告。

  ⑧接入市級平臺的相關材料。

  (2)材料審核

  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材料審核工作,形成審核報告。通過材料審核的次日起,充電設施納入運營獎勵對象範圍,開始統計充電量及考核評價指標值。同時,項目管理單位將審核報告提交至我委。

  3.日常考核獎勵核查評審

  項目管理單位每三個月組織一次日常考核獎勵的核查評審工作。

  (1)充電訂單初篩。由市級平臺針對納入運營考核獎勵範圍的充電設施,對充電訂單數據進行初篩,形成初篩報告,提交至項目管理單位。通過初篩的納入訂單庫。

  (2)材料提交。申報單位結合已有電費繳納憑據,從訂單庫中選擇申報的充電訂單,在規定時間內向項目管理單位提交相關材料:

  ①日常考核獎勵項目申請明細表(附件2)。

  ②充電設施産生的電費單、發票或其他相關材料。

  訂單中出現充電時間、電量等資訊異常或邏輯錯誤的以及訂單發生後7日內未推送至市級平臺的,不納入訂單庫;訂單庫內,因電費單、發票或其他相關材料不全而未能在當批次進行申報的訂單,可在下一批次進行申報(附相關説明材料),但不延續至第三批次。

  (3)考核、評審及發放獎勵資金。市級平臺針對納入運營考核獎勵對象範圍的充電站,提取考核指標數據,報至項目管理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對申報訂單進行財務審核,並結合考核指標數據,形成日常考核評價及訂單評審報告(評價方法詳見附件3),提交至我委;我委根據日常考核評價及訂單評審報告,按程式組織發放資金,當年獎勵資金不足的,在下一年獎勵資金中予以安排。

  4.年度考核獎勵核查評審

  (1)現場核查。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現場核查工作,填寫核查驗收表,形成核查報告,提交至我委。

  (2)充電站年度考核評價。項目管理單位於考核期結束後,組織開展充電站年度考核評價工作(評價方法詳見附件3),由市級平臺以及其他相關單位針對納入運營考核獎勵對象範圍的充電站,提取考核指標數據,報至項目管理單位;項目管理單位根據考核指標數據,編制形成年度考核評價報告,提交至我委。

  (3)評審、公示併發放獎勵資金。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專家評審會,對通過核查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形成驗收評審報告,提交至我委。我委將評審結果在政務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按程式發放資金。當年獎勵資金不足的,在下一年獎勵資金中予以安排。

  附件:1.運營考核獎勵資金項目申報書

     2.日常考核獎勵項目申請明細表

     3.2018—2019年度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站考核評價方法


附件1

運營考核獎勵資金項目申報書

  一、企業概況

  包括單位名稱、企業法人、企業股東、企業性質、註冊資金、經營範圍、辦公地點、成立時間、生産經營現狀等。

  二、項目概況

  包括充電場站和充電樁基本資訊和明細等(詳見附表1-1)。

  三、運營服務平臺建設情況

  包括平臺建設概況、平臺運營狀況、與市級平臺對接情況。

  四、項目運營情況

  包括運營管理制度、運營人員安排、運營服務價格、對外運營狀況(含充電量情況)等。

  五、相關安全管理保障措施

  企業為保障項目安全穩定運營制定的相關制度及安全措施等。

  六、申報單位承諾書

  模板詳見附件1-2。

  七、其他需要説明的內容


附表1-1:××××(申報單位)充電設施建設明細表.jpg


附件1-2

申報單位承諾書

  我單位就申請運營考核獎勵資金的社會公用充電設施,作出如下承諾:我單位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證件、有關材料及其複印件均真實、合法、有效,並對其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申報單位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38-附件2:日常考核獎勵項目申請明細表.jpg


附件3

2018—2019年度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站考核評價方法

  一、考核周期

  2018—2019年度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站考核周期為自申報材料審核通過,充電設施納入運營獎勵對象範圍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

  二、評價指標體系

  2018—2019年度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站考核評價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評價指標分別如下:

image.png

  三、日常考核評價指標説明及評價方法

  (一)指標説明及其計分方法

  1.平均充電收費標準

  (1)指標解釋:考核評價充電設施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優質服務的情況。

  (2)計分方法: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滿分50分。按城六區、郊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三個區域分別統計充電站的平均充電收費標準,並由低到高排序。平均充電收費標準=總充電費用(僅包含電費和服務費)/總充電量,結果四捨五入保留四位小數。充電站該指標得分=50分×(區域內總站數-排名+1)/區域內總站數,得分按四捨五入保留四位小數。

  (3)數據採集:市級平臺統計納入訂單庫的訂單充電量及充電費用。

  2.數據變化推送及時率

  (1)指標解釋: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充電站數據變化推送及時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數據變化推送及時率=一定時期內,通過初篩且設施狀態資訊推送及時的充電訂單數量/通過初篩的充電訂單數量。

  其中,若充電訂單中的充電開始時間、充電結束時間對應的設施狀態變化與對應時刻前後5分鐘之內推送至市級平臺的充電設施狀態資訊均一致,則稱該充電訂單為設施狀態資訊推送及時的充電訂單。

  (2)計分方法: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滿分20分。充電站該指標得分=20×數據變化推送及時率。

  (3)數據採集:由市級平臺採集指標值。

  3.利用率

  (1)指標解釋:考核評價充電設施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服務的能力以及滿足需求的情況。

  (2)計分方法: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滿分30分。針對納入運營獎勵範圍內的充電站,計算一定時期內的利用率,計算公式為:利用率=充電量/(功率×24×天數);按城六區、郊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三個區域,分別將利用率由大到小排名。充電站該指標得分=30分×(區域內總站數-排名+1)/區域內總站數。得分按四捨五入保留四位小數。

  (3)數據採集:市級平臺統計充電量和功率等指標。

  (二)日常考核綜合評價

  根據上述指標得分,計算充電站日常考核的綜合評分,將綜合評分由高到低排序,並按如下規則確定充電站等級。

  四、年度考核評價指標説明及評價方法

  (一)指標説明及其計分方法

  1.安全事故

  (1)指標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充電站出現因充電設施導致的人員傷亡或財産損失的事故。

  (2)計分方法: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該指標為前提條件性指標,不參與綜合評分的計算。若發生安全事故,則取消該充電站本年度獎勵資格;否則,根據其他指標進行綜合評分的計算。

  (3)數據採集:以實際情況發生為準。

  2.安全管理體系

  (1)指標解釋:企業對安全生産管理制度體系、責任落實到人到崗(簽署責任書)、安全培訓(培訓照片、記錄、考試等資料)、應急預案、專業運維團隊等5項管理制度建設執行情況。

  (2)計分方法:以申報單位為考核對象,滿分為5分。每項管理制度分別計1分,其中:每制定一項制度加0.5分,該項制度建設較好的適當加分,最高不超過0.5分。申報單位的得分即為其所有申報場站的得分。

  (3)數據採集:由市、區管理部門(或委託第三方)在考核期內對申報單位5項管理制度建設執行情況的檢查結果確定。

  檢查對象抽取原則:申報單位全覆蓋。

  3.嚴重隱患情況

  (1)指標解釋:市、區管理部門(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的安全生産檢查,排查出以下隱患的種類數量。

  (2)計分方法: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滿分為20分,最低得分為0。

  針對同一申報單位,第一次抽查中,被抽到充電站該指標得分=20-該站排查出嚴重隱患的種類數量,未被抽到充電站該指標得分為20分。整改期後再次抽查中,若排查出之前檢查已發現的相同嚴重隱患內容,則申報單位所有的充電站該指標得分均扣減相應分數。

  排查出嚴重隱患,應根據整改要求立即斷電,未按要求執行的,充電站該指標得分為0。

  (3)數據採集:由市、區管理部門(或委託第三方)在考核期內對充電站的檢查結果確定。

  檢查對象抽取原則:a.申報單位全覆蓋;b.規模以上(充電介面≥20個)充電站全覆蓋;c.規模以下充電站抽取10%;d.充電樁類型全覆蓋。

  4.隱患整改完成率

  (1)指標解釋:考核期內,根據市、區管理部門開展的安全生産檢查及整改情況確定。隱患整改完成率=整改期限內隱患整改完成數量/隱患排查數量,其中:規定時間內提交整改報告,並通過復查視為隱患整改完成。

  充電設施隱患包含以下19種:

38-充電設施隱患.jpg

  (2)計分方法: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滿分為20分,充電站該指標得分=20×安全隱患整改完成率。

  (3)數據採集:由市、區管理部門(或委託第三方)在考核期內對充電站的檢查結果確定。

  檢查對象抽取原則:a.申報單位全覆蓋;b.規模以上(充電介面≥20個)充電站全覆蓋;c.規模以下充電站抽取10%;d.充電樁類型全覆蓋。

  5.設施故障率

  (1)指標解釋:根據市、區管理部門開展的充電設施檢查情況確定,設施故障率=充電站內故障的充電介面數量/站內充電介面總數量。其中,納入考核範圍的設施故障包含以下4類:

  同一次檢查中,若同一充電介面出現多種類型的故障,仍按1計該充電介面。

  (2)計分方法: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滿分為40分,最低分為0分。每次檢查後,充電站該指標扣減分數為40×該次檢查該站設施故障率。

  (3)數據採集:由市、區管理部門(或委託第三方)在考核期內對充電站的檢查結果確定。

  檢查對象抽取原則:a.充電站全覆蓋;b.充電站內設施全覆蓋。

  6.數據推送準確性

  (1)指標解釋:根據線下現場核查情況,考核企業平臺向市級平臺推送充電設施狀態資訊的準確性。

  (2)計分方法:以申報單位為考核對象,滿分10分,最低得分為0。第一次抽查結果為不準確,由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整改;到期後再次抽查,結果為不準確的,則申報單位所申報的所有充電站的該指標得分減1分。

  (3)數據採集:市級平臺對充電站的檢查結果。

  檢查對象抽取原則:a.申報單位全覆蓋;b.充電站抽取比例為30%;c.設施所在行政區域全覆蓋;d.規模以上(充電介面≥20個)充電站內充電介面抽取比例為10%;e.規模以下充電站內充電介面抽取比例為20%。

  7.數據變化推送及時率

  (1)指標解釋:與日常考核評價中的數據變化推送及時率相同。

  (2)計分方法: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滿分5分。充電站該指標得分=5×數據變化推送及時率。

  (3)數據採集:由市級平臺採集指標值。

  8.數據固定推送及時率

  (1)指標解釋:該指標為附加項指標。在充電介面狀態變化實時推送,且企業平臺每3小時內至少向市級平臺推送一次考核範圍內所有充電介面的狀態數據的要求下,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充電站數據固定推送及時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數據固定推送及時率=考核期內,每日數據固定推送及時率之和/考核天數。

  每日數據固定推送及時率=充電站所有充電介面的“3小時固定推送狀態次數”的總和/(充電站充電介面數量×8)。

  其中,“3小時固定推送狀態次數”取值方法為:3小時內,充電介面狀態推送次數≥1,則取1;否則,取0。

  (2)計分方法: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滿分5分。考核期末,附加分值=5×數據固定推送及時率。

  (3)數據採集:市級平臺採集每日數據固定推送及時率。

  9.産品標識評定情況

  (1)指標解釋:該指標為附加項指標。考核充電設施通過中國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促進聯盟充電設施産品標識評定的情況。

  (2)計分方法:以充電站為考核對象,滿分5分。附加得分=5×(通過標識評定的充電樁數量/充電樁總數量)。

  (3)數據採集:由項目管理單位在考核期內對充電站的檢查結果確定。

  (二)年度考核綜合評價

  根據上述指標得分,計算充電站年度考核的綜合評分,並按照如下規則確定充電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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