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有利於解決電動汽車充電難題,是本市推廣電動汽車的重要保障。加強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管理,保障電動汽車用戶享受安全穩定的充電服務,可有效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本次擬出臺的《2018-2019年度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主要用於規範2018-2019年度本市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資金申報、核查、發放等。現將《細則》的相關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明確: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的補貼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間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獎勵辦法,督促各地儘快制定有關支援政策並向社會公佈,給予市場穩定的政策預期。
(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明確: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應當專門用於支援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路運營監控系統建設等相關領域。地方應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調動包括政府機關、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物業服務等在內的相關各方積極性,對率先開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解決充電難題的單位給予適當獎補。
(三)《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36號)要求:研究建立以充電量為基準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補助政策,激勵企業不斷降低設施故障率,提高使用效率。
(四)《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暫行辦法》(京管發〔2018〕107號)要求:以充電設施的充電量為基準,結合對充電站運營的考核評價結果,給予充電設施企業一定的財政資金獎補。
二、《細則》的主要內容
《細則》對本市2018-2019年度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標準、申報條件、流程、充電站評價方法等提出了相關要求。
(一)獎勵標準。經與市財政局共同研究,並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後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其中:年度考核獎勵根據標準和考核年度內充電設施納入運營獎勵對象範圍的具體天數(天數不少於90天)給予。
(二)申報條件。
1.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範、建設標準和管理要求。
2.充電設施企業將所屬社會公用充電設施接入市級公用充電設施數據資訊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實現充電設施狀態資訊互聯互通,並及時傳送充電訂單數據。
(三)申報核查評審流程。申報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四步:
1.充電設施接入市級平臺;
2.項目申報;
3.日常考核獎勵部分核查評審;
4.年度考核獎勵部分核查評審。
(四)充電站評價方法。2018-2019年度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站考核評價分為日常運營考核和年度運營考核兩部分,其中:日常運營考核設置了平均充電收費標準、數據變化推送及時率、利用率等三個指標;年度運營考核設置了安全生産、維護管理、互聯互通和附加項等四大類九個考核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