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1-11-17
  6. [發文字號] 京民優發〔2011〕47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11-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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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優發〔2011〕473號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1〕159號,以下簡稱《通知》)、《北京市徵兵工作條例》(2003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和《北京市義務兵優待金髮放管理辦法》(京民優發〔2004〕207號)精神,經市政府批准,決定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按照《通知》中規定的標準,從2011年10月1日起予以調整。具體標準見附件1。

  二、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同)的定期撫恤金標準,以及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在鄉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部分參戰參試軍隊退役人員的定期生活補助金標準,根據我市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科學增長機制,即依據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每人平均消費性支出水準的增長幅度予以調整,從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具體標準見附件2和附件3。

  三、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由每人每年1.8萬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萬元,其中赴西藏地區服役的義務兵按照雙倍標準發放,每人每年4萬元,新標準從2011年冬季徵兵開始執行。

  四、各區縣要高度重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和義務兵優待金標準調整工作,確保撫恤補助金和優待金髮放準確無誤,同時做好2011年10月至12月撫恤補助金補發工作。對2011年期間撫恤補助關係遷移的優撫對象,其2011年10月至12月的撫恤補助金補發工作,由遷出區縣負責。對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撫恤補助金的發放,根據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按標準最高的一類發給。

  五、2011年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標準所需增量經費由市財政統一撥付,2012年起列入區縣財政預算。義務兵優待金由區縣財政安排,其中赴西藏服役義務兵按雙倍標準發放所增加的經費今年由市財政負擔,從明年起列入區縣財政預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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