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地方標準《新能源汽車維修安全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結果

日期:2026-01-27 16:47    來源: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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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間,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和本單位政府網站對地方標準《新能源汽車維修安全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經統計,共收到意見建議38條,採納22條,部分採納9條,未採納7條,現將意見採納情況説明如下:

  1.針對將術語定義“對電路中帶有B級電壓的總成(系統)或零部件進行的維護修理作業”修改為“對新能源汽車高壓系統及其零部件進行的維護、修理、檢測等活動”,未採納。理由為該術語定義旨在為正文對應條款理解提供支撐,修改後無法體現B級電壓電路,不利於條款理解和執行。

  2.針對將“h) 觸電、火災應急預案及演練”修改為“h) 觸電、火災、電池熱失控、氫氣泄漏等專項應急預案及演練”,已採納。

  3.針對增加“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方案,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內容”,已採納。

  4.針對增加可見物質洩露事故等應急預案及演練,未採納。理由為已列出針對新能源汽車的具體應急預案及演練要求。

  5.針對將人員數量配置修改為:“從事高壓系統維修作業的企業,應確保每個維修班組在開展涉電維修作業時,現場配備不少於2名具備資質的高壓系統維修技術人員,並經過培訓合格後上崗”,未採納。理由為本條內容依據GB/T 16739.1,從人員數量進行要求,修改後條款內容與5.1.1重復。

  6.針對刪除除“高壓危險”外的其他標識,部分採納。理由為將原條款修改為“作業場地應設置警示標識,如嚴禁煙火、高壓危險、防止靜電等,警示標識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

  7.針對刪除“消防沙”,部分採納。理由為原條款通過列舉的形式進行表述,維修企業可結合實際情況配置。

  8.針對將作業場地靜電消除要求修改為“應設置靜電消除設施或靜電消除工具”,已採納。

  9.針對存放場地設置1米欄進行隔斷,部分採納。理由為條款中已明確臨時收集型存放場地推薦設置在室外特定區域。

  10.針對“具備24h實時監測功能”修改為“具備24h實時監測及報警信號實時報送功能”,已採納。

  11.針對“安全帶”明確為按需配備,已採納。

  12.針對為避免重復刪除4.4.4條,已採納。

  13.針對增加“對已修復故障待安裝的新電池或代步電池”類型,已採納。

  14.針對為避免重復,合併6.1.3.1條和6.1.3.3條,已採納。

  15.針對將風險等級由“高、中、低”修改為“高、低”,已採納。

  16.針對增加冷卻液處理措施,已採納。

  17.針對將“不應對C類電池進行開包維修及拆解”修改為“及時對C類電池進行風險處理”,已採納。

  18.針對增加“若無法當天清運的,需要隔離存放,確保安全”,已採納。

  19.針對明確對高風險電池應在當天優先進行降風險處理,並刪除“當日清運”,部分採納。理由為目前多數企業可以實現當日清運。

  20.針對從車上拆卸動力蓄電池的順序以維修手冊規定為準。未採納。理由為條款從通用角度對拆卸順序進行規定,方便標準實施。特殊情形下的拆卸要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結合維修手冊進行。

  21.針對刪除GB 18384—2020中的年代號,已採納。

  22.針對明確使用氫氣檢測儀,並增加確認濃度範圍為“氫氣爆炸下限的10%”,部分採納。理由為考慮標準表述,將原條款修改為“並使用氫氣檢測儀,確認驗證氣排放口和維修作業區域氫氣體積濃度不高於0.4%vol(氫氣爆炸下限的10%)。”

  23.針對刪除烤漆作業時SOC及烤漆溫度的要求,已採納。

  24.針對刪除隔板的要求,已採納。

  25.針對明確集中貯存型存放場地內的風險電池進行持續性監測,執行按日監測,已採納。

  26.針對存儲時電池放電至SOC為30%修改為發運前電池放電至SOC為30%,未採納。理由為本條不對發運處置提出要求。

  27.針對電池包盛放裝置堆疊層數修改為4層,部分採納。理由為將不超過3層修改為不宜超過3層。

  28.針對將“低風險等級的B類、C類電池的存儲週期應不超過7個自然日”修改為“低風險等級的B類、C 類電池的風險處理時效應不超過7個自然日”,部分採納。理由為本條不對處理時效提出要求,並修改為不宜超過7個自然日。

  29.針對低風險等級的B類、C類電池的存儲週期由不超過7個自然日修改為不超過30個自然日,部分採納。理由為目前多數維修企業可實現7個自然日週轉,並修改為不宜超過7個自然日。

  30.針對刪除二氧化碳滅火器,已採納。

  31.針對附錄A.1中“總成及零部件備貨、臨時存放、長期存儲”的“進廠狀態”修改為“電池存儲狀態”,已採納。

  32.針對刪除附錄A.1“額定容量和電壓、電池重量”的記錄要求,部分採納。理由為將電池重量資訊刪除,保留額定容量和電壓等資訊,作為動力電池的基礎資訊。

  33.針對刪除附錄B.1中“原車出現碰撞事故、托底或者碰撞事故的定義為高風險”、附錄B.1和附錄B.2中“診斷儀讀取無故障碼報警資訊,無內部損傷、故障的定義為低風險”,已採納。

  34.針對將附錄B.1和附錄B.2中的“單體過壓”修改為“電池單體過壓處理後仍過壓的電池”,未採納。理由為此處為進廠檢測,首次發現過壓即可判定為高風險。

  35.針對將附錄B.1中“平衡閥(安全閥)是否存在進水痕跡”修改為“進水痕跡”,已採納。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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