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和本單位門戶網站對《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統計,共收到社會各界意見建議28條。經逐條認真分析研究,予以採納的意見建議16條,不予採納的意見建議12條。現將意見採納情況説明如下:
一、予以採納的情況
1.針對“請在合同中明確,若開發商添加的附件中有開發商免責條款,與合同主體約定的開發商責任相衝突時,以合同主體的約定為準”的建議,“將説明部分第5條中原表述‘補充協議中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要求的條款’調整為‘補充約定和補充協議中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要求的條款’”的建議、“將説明部分第5條中原表述‘補充協議中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要求的條款’調整為‘補充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補充協議中含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關於格式條款規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出賣人責任、加重買受人責任、限制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該內容無效’”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已將説明部分第5條對應部分表述調整為“補充約定和補充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補充約定和補充協議中含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關於格式條款規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出賣人責任、加重買受人責任、限制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該內容無效。”此外,《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八條及附件十一,《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及附件十二同步修改。
2.針對“在第三條商品房基本情況部分,增加‘交付標準為【全裝修商品房】【毛坯商品房】【 】’”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三條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三條增加有關內容。
3.針對“在第三條商品房基本情況部分,增加‘該商品房所在樓棟電梯數量 部’”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考慮到“所在單元電梯數量”比“所在樓棟電梯數量”更有利於買受人直觀了解所購商品房基本情況,因此將有關表述調整為“所在單元電梯 部”,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三條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三條增加有關內容。
4.針對“將預售合同示範文本第五條、第十六條,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六條、第十四條中的賠償金額由【已付房價款一倍】【 】調整為【 】”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五條、第十六條,《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六條、第十四條中調整有關內容。
5.針對“特別提示部分第14條中的‘購房者’的表述與上下文不相呼應”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特別提示部分第14條、《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特別提示部分第14條調整有關內容。
6.針對“將‘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商品房預售合同/現房買賣合同’調整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公平及誠信的基礎上...簽訂本商品房預售合同/現房買賣合同’”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對應位置調整有關內容。
7.針對“將‘出賣人和買受每人平均不得侵佔使用建築區劃內綠地、道路、人防、共有車位等共有部位’調整為‘出賣人和買受每人平均不得侵佔使用建築區劃內綠地、道路、共有車位等共有部位’”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條調整有關內容。
8.針對“將‘買受人已詳細閱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同意出賣人提供的前期物業服務,遵守臨時管理規約’調整為‘買受人已詳細閱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同意出賣人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人提供前期物業服務,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調整有關內容。
9.針對“專項維修基金屬於業主應繳納費用,出賣人原則上沒有義務繳納,實際操作上因為專項維修資金並未與辦理産權證掛鉤,即使開發商不繳納,也不影響其他事項辦理,所以這條約定沒有約束性,應刪除‘尚未出售的房屋由出賣人交納,房屋出售時與買受人就已交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結算劃轉’”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特別提示部分第18條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特別提示部分第18條,將有關表述調整為“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買受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專項維修資金制度,按照規定足額交納專項維修資金。購買住宅的買受人,以及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政策應交存資金的非住宅的買受人,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出賣人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
10.針對“在預售合同第十一條、現房買賣合同第十二條增加一款約定‘商品住宅的買受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前 日內,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考慮到與特別提示部分第18條表述的一致性,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十二條將有關表述調整為“購買住宅的買受人,以及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政策應交存資金的非住宅的買受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前 日內,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11.針對“將‘經品質檢測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調整為‘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品質檢測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調整有關內容。
12.針對“增加‘對已完成房屋交付的項目開發公司,申請登出公司的,應當先確定承擔項目品質保修責任的法人單位,或者投保工程品質保險’”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增加有關內容,並將有關表述調整為“出賣人已完成房屋交付申請登出公司的,應當先確定承擔項目品質保修責任的法人單位,或者投保工程品質保險,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買受人。”
13.針對“將‘逾期不送達的,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該套房屋總房價款的 %作為違約金’調整為‘逾期不送達的,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調整有關內容。
14.針對“合同中能否提示後交房時門牌號以公安為主問題”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特別提示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特別提示中,增加了“根據《北京市門樓牌管理辦法》及《關於調整門樓牌編制工作的通知(試行)》(京規自發〔2022〕88號)有關規定,買受人房屋正式編號以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北京市門樓牌編號確認結果》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北京市門樓牌編號證明信》為準”的表述。
15.針對“刪除‘根據《北京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化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30%,並按照居住區每人平均不低於2平方米、居住小區每人平均不低於1平方米的標準建設集中綠地’”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特別提示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特別提示中,刪除了有關表述。
16.針對“增加微信為聯繫方式”的建議,我們已吸收採納,已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對應位置,增加了有關資訊。
二、不予採納的情況
1.針對“新增‘車位租售及使用’專門章節(與‘前期物業管理’章節並行),明確産權車位、人防車位的租售最高價格、定價依據、調整規則及權利義務,約定所有價格標準均為‘最高限價,出賣人實際收取金額可低不可高’,填補合同空白,從源頭保障購房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的建議,我們不予採納,不予採納的理由為“目前,本市已不再對新建商品房(含車位)銷售價格進行指導,開發企業自主定價進行銷售,尊重市場主體定價權。”
2.針對“將‘停車管理單位及停車費用調整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經業主共同決定並表決通過’調整為‘停車費用調整的,應當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的建議,我們不予採納,不予採納的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已有明確規定。”
3.針對“‘出賣人在銷售商品住房時,不得拒絕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合理,應該買賣雙方就貸款商談達成一致,不應強制出賣人不得拒絕公積金貸款”的建議,我們不予採納,不予採納的理由為“該表述為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原國土資源部《關於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房貸款權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號)第三條原文。”
4.針對“不應把物業費、取暖費繳納齊全作為允許房屋買賣的前置條件”的建議,我們不予採納,不予採納的理由為“本合同示範文本適用於新建商品房銷售,而把物業費、取暖費繳納齊全作為允許房屋買賣的前置條件涉及存量房交易,與本合同示範文本不相關。”
5.針對“物業費不合理、不透明不公開、物業公司只想著賺錢,公攤面積不合理,樓道不需要取暖,但要計算取暖面積”的建議,我們不予採納,不予採納的理由為“物業公司收費不合理問題、供暖費計費面積等問題與本合同示範文本不相關,有關問題建議向各主管部門反映。”
6.針對“刪除‘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的建議,我們不予採納,不予採納的理由為“以上表述為《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條原文。”
7.針對“刪除‘辦理交付手續前,買受人有權對該商品房進行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除外)或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的建議,我們不予採納,不予採納的理由為“《關於禁止房地産開發企業違規收取契稅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21〕96號)第二條已明確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將代收購房人應繳契稅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作為商品房銷售和交付的前置條件。”
8.針對“北京項目不需要簽訂《白蟻預防合同》,刪除相關約定”的建議,我們不予採納,不予採納的理由為“並非北京項目均不需要簽訂《白蟻預防合同》。”但相關表述調整為“屬於本市白蟻危害區域的商品房項目已簽訂《白蟻預防合同》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北京市住宅工程品質保證書》中必須包括白蟻預防品質保證的內容。本市白蟻危害區域可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進行查詢。”
9.針對“增加‘出賣人承諾每月通過項目官方網站或銷售現場公示欄,公示監管賬戶上月餘額及工程建設支出等資金流向明細,公示期限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建議,我們不予採納,不予採納的理由為“出賣人承諾事項應以雙方約定為準,如雙方協商一致,可體現在合同中。”
10.針對“ 將‘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産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調整為‘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的建議,我們不予採納,不予採納的理由為“原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原文。”
11.針對“不利因素禁止提及可能字眼,可能影響就寫影響”的建議,我們不予採納,不予採納的理由為“不利因素問題應結合項目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刀切。”
12.針對“建築隔聲情況部分更新了有關規範、標準問題,建議明確在徵求意見稿發佈前,已經按先前設計標準竣工驗收但尚未銷售完畢的房屋,仍沿用竣工驗收時採用的先前設計標準”的建議,我們不予採納,不予採納的理由為“《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2025年修訂 公開徵求意見稿)》的特別提示均已明確“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國家、地方及相關行業標準為本商品房規劃設計節點時需符合的標準。”
感謝社會各界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