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26日,市城市管理委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和本單位門戶網站對《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意見徵集期間,共收到社會各界意見建議6條,已採納1條、部分採納4條、未採納1條。現將意見建議採納情況説明如下:
一、已採納意見情況
已採納1條。具體為針對“定期對城市照明專項規劃進行評估和動態調整的建議”,已採納。在《辦法》第十一條中增加“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組織開展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編制論證和規劃實施效果評估工作”的表述。
二、部分採納意見情況
部分採納意見建議共4條。經歸納梳理,具體如下:
1.針對“在第五條增加: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城市照明管理的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市民、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鼓勵公眾參與城市照明的規劃、設計、建設、運作、維護等環節有關條款的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辦法》第四條已明確“本市城市照明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安全運作、智慧韌性、綠色低碳、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具體細節不做過多贅述。
2.針對“在第十四條增加: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等區域的城市照明設計應當注重文化資源保護,採用適宜的照明技術和手段有關條款的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辦法》第十五條“許可要求”中已經明確“照明建設項目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或位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關於文物保護和歷史文化區域等內容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可依法開展,本《辦法》不再另作要求。
3.針對“在第七條增加:定期組織照明設施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照明設施及時進行整改。對因照明設施故障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有關條款的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一是《辦法》第七條第三款已經明確“相關單位落實城市照明安全主體責任,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並界定相關責任單位,明確職責要求“定期組織照明設施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照明設施及時進行整改”。二是關於責任追究,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2021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77號)等法律法規已經形成完整的責任追究鏈條,本《辦法》不再另作要求。
4.針對“在第二十二條增加:市城市管理部門應制定具體的照明設施維護標準和操作規程,明確照明設施的維護周期、維護內容和維護品質要求,照明設施運維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維護標準和操作規程開展維護工作,並建立維護檔案,記錄維護情況有關條款的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一是《辦法》第三章運維管理中,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已明確運維管理制度、運維管理要求、檢測評估、運維監督等內容。二是本市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作已制定相關標準規範,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運作維護規範》(DB11/T1876-2021)和《城市景觀照明技術規範》(DB11/T388-2015),其中均有維護周期、內容、品質、維護記錄等方面的要求,本《辦法》不再贅述。
三、未採納意見情況
未採納1條。具體為針對“景觀照明項目建設方案應由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審核通過後實施的建議”,未採納。
理由:我市景觀照明項目許可相關工作按照規定程式開展,具體要求和流程可參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於修訂辦理景觀照明建設方案審核許可事項的通知》(京政容發〔2014〕65號)及其附件《景觀照明建設行政許可事項相關行政許可程式及文書彙編》。因景觀照明項目許可工作另有細則,本《辦法》對具體細節不另作要求,故不予採納。
感謝社會各界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