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北京市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管理提升工作措施》公開徵求意見的反饋

日期:2025-12-04 18:30    來源: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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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2日期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政策性文件意見徵集”欄目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官方網站“徵集調查”欄目,就起草的關於對《北京市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管理提升工作措施》(以下簡稱《工作措施》)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集期間,我們收到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6條,經統計梳理,形成7個方面有效建議,通過認真分析研究,現將建議採納情況説明如下:

  1.關於第2條,建議將“7座以上載客車輛”進一步細化為“7座及以上載客汽車”。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第2條,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本《工作措施》“7座以上載客車輛”不包含7座載客車輛,因此未予採納。

  2.關於第5條,建議在“區級專班”職責中,增加“建立資訊共用機制”等相關內容。已採納。

  3.關於第11條,建議將第(二)款修改為:“依法履行監護義務,了解乘車風險,配合學校和服務提供者共同防範安全風險;如因自身原因未履行監護職責導致安全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已採納。

  4.關於第12條,建議增加“學校應定期組織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演練”,強化學生自我保護意識與應急能力等內容。修改為(五)學生應參加學校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演練,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應急反應能力。已採納。

  5.關於第15條,建議在“設立舉報電話”基礎上,增加“建立線上舉報平臺”並明確“舉報反饋時限”,提升社會監督的便捷性與實效性。修改為“市區兩級應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規違法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已採納。

  6.其他建議,關於明確相關車輛應當符合校車標準,符合校車管理規定。應當明確通學公交屬於“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應當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管理。該建議具有現實管理意義,鋻於符合校車標準的車輛,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監管。因通學公交已納入接送學生車輛管理,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管理,將城市公交(公共汽電車客運)明確“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通學公交作為多樣化公交的一種,其根本屬性為城市公交,其本質是為滿足學生上下學出行需求而優化調整的城市公共交通線路,車輛符合工信部對公交車的技術要求,在交管部門申請了“公交客運”使用性質的車輛。在服務對象上具有一定的針對性,乘坐人員身份可以是學生,以滿足學生上下學的集中出行需求;同時,也未禁止家長、老師等身份人員乘坐,未改變城市公交的基本屬性。同時,根據《北京市通學定制公交運作服務監管工作規則(試行)》第二條規定,本規則所稱通學定制公交是指使用新型公交車型,通過學校組織家長定制的方式為義務教育的學生提供通學服務的公共交通,是一種既不同於專屬校車,又不同於常規公交的新型服務模式,是政府兜底的“暖民心工程”,具有公益屬性。因此未予採納。

  7.其他補充建議。

  關於加強對“非正規車輛”的治理和非法營運車輛的打擊等。在《工作措施》實施後,執法部門可以按照第8條、第13條、第15條明確措施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規政策進行綜合治理。

  關於推動“智慧監管”手段應用,鼓勵使用車載監控、GPS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手段,實現對車輛運作狀態、駕駛員行為的實時監管。該建議具有積極意義,鋻於目前缺乏明確的法定依據和強制性標準,故暫未在《工作措施》中作統一強制性規定。

  關於強化對農村和遠郊地區的支援,在財政保障、車輛配置、執法力量等方面向遠郊區和農村學校傾斜,確保政策落地不因地域差異打折扣。該建議反映了合理的區域均衡訴求,因《工作措施》重在上下學車輛的使用管理,故該建議未在本《工作措施》中直接規定。

  關於建立服務品質評價機制等,該建議對於提升服務具有參考價值。鋻於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類型多樣、提供主體多元、市場化驅動,其服務評估涉及多重監管責任主體,目前尚不具備實施條件。

  以上補充建議,未予採納。

  感謝社會各界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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