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26日期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政策性文件意見徵集”欄目和市教育委員會官方網站“徵集調查”欄目,就起草的關於對《北京市校車安全管理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統計,共收到社會各界5條建議,經認真分析研究,現將建議採納情況説明如下:
1.關於第2條,建議明確小學生專用校車外觀標識,小學生專用校車是否可以乘坐其他階段學生。國家《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12)和《校車標識》(GB24315—2009)已對校車外觀標識明確相關要求。此外《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5.3.1中明確了乘員品質和最大乘員數,要求小學生專用校車的每個學生的品質按48kg計算,5.10.5.1.3中也明確了幼兒及學生座椅,對於不同年齡段學生(幼兒)乘車均有嚴格要求,小學生專用校車不建議乘坐其他階段學生。因此未予採納。
2.關於第8條,建議增加限制純電動或插電式混動車輛作為校車使用,或增加相應的安全要求。國家《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12)允許新能源汽車作為校車。因此未予採納。關於第8條(四)建議刪除“專用小學生”描述。因2025年新修訂的《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尚未對社會公佈,已改為“小學生專用”,基本採納。
3.關於第11條,建議公示校車路線。國家《校車標識》(GB24315—2009)中,已明確對獲得使用許可的校車發放“校車標識”,校車標識背面註明校車路線及時間。因此未予採納。
4.關於第30條,建議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校車管理,由“參照”改為“依照”本規定執行。根據2020年《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修訂)》第四十八條規定,本辦法發佈前已經批准成立的學校,應逐步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第四十九條規定,駐中國外交機構開辦的外交人員子女學校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鋻於外籍人員子女學校類型多樣、情況複雜,繼續使用“參照”表述,更符合本市市情。因此未予採納。
5.關於第31條,建議通學公交應當納入校車管理。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管理,將城市公交(公共汽電車客運)明確“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通學公交作為多樣化公交的一種,其根本屬性為城市公交,其本質是為滿足學生上下學出行需求而優化調整的城市公共交通線路,車輛符合工信部對公交車的技術要求,並獲得交管部門核發的“公交客運”車輛資質。在服務對象上具有一定的針對性,乘坐人員身份可以是學生,以滿足學生上下學的集中出行需求;同時,也未禁止家長、老師等身份人員乘坐,未改變城市公交的基本屬性。同時,根據《北京市通學定制公交運作服務監管工作規則(試行)》第二條規定,本規則所稱通學定制公交是指使用新型公交車型,通過學校組織家長定制的方式為義務教育的學生提供通學服務的公共交通,是一種既不同於專屬校車,又不同於常規公交的新型服務模式,是政府兜底的“暖民心工程”,具有公益屬性。因此未予採納。
6.其他建議增加設置過渡期限。根據2014年頒佈的《北京市校車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本規定自實施之日起設3年過渡期。目前,過渡期已結束。因此未予採納。
7.其他建議校車配備監控其他社會車輛監控設備。國家《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12)5.15行車資訊記錄及處理系統規定,已明確“專用校車應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並符合GB/T19056規定的行駛記錄儀;專用校車應安裝車內和車外錄影監控系統。車內監控系統應能監控到駕駛員行為和車內通道的狀況;車外監控系統應能監控到車輛前方和乘客門外的狀況”事項。因此未予採納。
8.其他建議校車企業要規模化運營,統一管理。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校車服務的提供者可以是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等,並未就企業規模、保有車輛數量等進行限定。因此未予採納。
感謝社會各界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