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北京市國旗升挂使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反饋

日期:2025-01-03 09:56    來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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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8日,市城市管理委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和本單位門戶網站對《北京市國旗升挂使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和建議。意見徵集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9條,均未採納,具體如下:

  1.針對“文件中的‘公民和組織’‘組織和個人’‘單位和個人’‘單位及有關人員’統一表述為‘公民和組織’”的建議,未採納。

  理由:《規定》涉及的“組織和個人”等其他表述,涵蓋非公民享有的權利,例如第十九條“對組織和個人送交的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要做到應收盡收”,包含非公民送交的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也要做到應收盡收。故不予採納。

  2.針對“文件第二條中的‘收回及其管理活動’應調整為‘收回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的建議,未採納。

  理由:《規定》第二條中的“管理活動”涵義更廣,包括第四條中的“監督管理活動”。故不予採納。

  3.針對“應當在出入口等適當位置設置國旗收回點,及時收回或者妥善處置現場使用的國旗”的建議,未採納。

  理由:《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等已明確國旗收回後的處置要求,故不予採納。

  4.針對“建議明確個人一般性使用後的一次性國旗貼紙等廢舊廢棄國旗可以作為一般垃圾直接處理,但不得故意污損、損壞或故意拍攝記錄廢棄國旗”的建議,未採納。

  理由:《規定》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場所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國旗貼紙等帶有國旗圖案的産品使用後可以根據實際在不損害國旗尊嚴的情況下進行妥善處置,本《規定》不做統一要求,家中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根據《規定》送交所在地政務服務場所統一處置。故不予採納。

  5.針對“應將《規定》十三條‘五星處於上方位置’明確為‘五星處於左上方位置’”的建議,未採納。

  理由:結合國旗豎挂實際使用情況,國旗五星位置因在國旗正面、反面觀察角度不同而異,且五星左上、右上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要求,為避免産生誤會,本《規定》僅明確“五星處於上方位置”,在外事活動和國際性體育賽事中同時升挂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挂。故不予採納。

  6.針對“《規定》應當明確‘國旗旗角離地不低於旗長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建議,未採納。

  理由:為避免安全風險、維護國旗尊嚴,《規定》明確插挂國旗時“旗面門幅下沿應明顯高於地面”,同時,考慮到實際插挂場景及插挂條件不同,《規定》對旗面門幅離地高度不做統一要求,同一道路兩側臨街單位、商戶、居住小區等插挂的國旗保持協調統一即可。“門幅”指布料的全幅寬,即布料的實際寬度,織物橫向兩邊最外緣經紗之間的距離。“旗面門幅下沿”表述更精確。故不予採納。

  7.針對“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收回的國旗送至指定的處置單位”的建議,未採納。

  理由:根據本市國旗收回工作實際情況,各區城市管理部門於每年年底將本行政區域內收回的國旗送至指定的處置單位可滿足國旗收回需要,不存在積壓問題,且“定期”在實際操作中易造成不集中、零散問題。故不予採納。

  8.針對“可酌情將‘不按規定升降國旗、舉行升旗儀式’調整為‘不按規定升降國旗、舉行升旗儀式是否規範’”的建議,未採納。

  理由:升旗儀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要求“舉行升旗儀式時,應當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者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本《規定》對升旗儀式具體細節不做統一要求。故不予採納。

  9.針對“建議成立北京國旗文化社團,協助主管部門常態化開展國旗知識和法規普及工作,解答各部門專業問題和社會面諮詢”的建議,未採納。

  理由:與本《規定》內容無關,在後續宣傳貫徹中予以考慮。

  感謝社會各界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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