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市城市管理委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和本單位門戶網站對《關於加強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84條。經認真梳理分析研究,將84條意見建議歸納總結為20條,現將意見採納情況説明如下:
1.針對“存在物業服務企業、産權單位以有安全隱患、電力容量不足等多種理由不配合安裝充電樁,拒絕配合提供材料,建議對於具備條件但不配合個人安裝充電樁的物業服務企業、産權單位應有明確、具體懲處措施,沒有合理理由不得拒絕,並由住房城鄉建設委對物業服務企業、産權單位限期改正,予以配合安裝”的意見建議,已採納。
2.針對“鼓勵小區有條件的私人充電樁進行共用,收益車主等相關方分成,明確管理責任等問題”的意見建議,已採納。
3.針對“在小區周邊規劃建設公共充電場站,加大路邊停車位建設公共充電樁力度”的意見建議,已採納。
4.針對“關於落實監督管理責任中建議加入社區停車管理單位主管部門的權責”的意見建議,已採納。
5.針對“關於充電樁維護廠家應加強巡視檢查,加強充電樁安全管理,加強充電設施保修”的意見建議,已採納。
6.針對“推廣立體停車設施與充電設施相結合,既能解決停車問題,又能解決新能源車充電問題”的意見建議,已採納。
7.針對“鼓勵小區‘統建統營’的建樁模式,支援該模式發展”的意見建議,已採納。
8.針對“小區走線不規範、飛線充電,安全隱患嚴重希望加強管理”的意見建議,已採納。
9.針對“存在油車、電車經常佔用充電車位現象,公安交管部門應針對充電車位被佔嚴重問題,加大車位佔用執法力度”的意見建議,已採納。
10.針對“關於將各區政府指導街道(鄉鎮)、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積極作為推動自用樁升級改造的實施主體”的意見建議,未採納。
理由:目前充電設施建設是市場化投資建設,政府發揮引導作用,企業是投資建設實施主體,政府不應干涉市場。
11.針對“建議研究明確允許人防車位建設安裝充電樁,取消限制”的意見建議,未採納。
理由:根據北京人民防空辦公室《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在人防工程內安裝使用指引》(京人防發〔2021〕72號),明確可利用人防工程安裝共用充電設施,但不得影響人防工程防護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圍護結構穿墻打洞,確需穿墻打洞的,或是安裝過程中有影響工程防護效能的,須由人防工程使用單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式,報請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已取消人防車位不得建樁的限制,無需本文中再次明確。
12.針對“在居住小區對充電設施接入電價給予一個明確價格範圍,充電價格不作區間變化,按照正常家用充電樁價格執行,引導商業充電樁的運營發展,避免商業充電樁的高電價導致居民成本高昂”的意見建議,未採納。
理由: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政策要求,目前私人自用充電樁充電收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無充電服務費,無區間變化;小區公共充電樁按“充電電費+服務費”模式,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無定價權。
13.針對“針對電容不足的老舊小區,加快推進老舊小區配套電力增容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時間表、明確擴容指標,加大對老舊小區居民充電樁的建設支援力度”的意見建議,未採納。
理由:《意見》中已明確推進老舊小區配套電網、停車位及充電樁改造,具體的改造方案及導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已印發《北京市老舊小區綜合整治標準與技術導則》(京建發〔2021〕274號)進行明確,《意見》中不再次明確。
14.針對“建議取締老年代步車和電動三輪車,取消插電式混動電動汽車的限號行駛政策”的意見建議,未採納。
理由:該意見建議與本《意見》內容無關。
15.針對“明確增加對於暫時不具備條件的,電力公司、物業服務人給出明確的時間表,保證在一年內使該小區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的意見建議,未採納。
理由:如果小區沒有停車位等條件,電力公司、物業服務人無法實現具備建設充電樁條件。
16.針對“在附表《居住區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充電條件確認書》中增加‘若物業服務人(停車管理單位)不同意居民安裝充電樁,應提出具體的整改期限,承諾及時配合電力公司進行電力增容改造’”的意見建議,未採納。
理由: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做好住宅區電動車充電樁安裝及後期秩序維護工作的意見》(京建發〔2021〕295號)中對於物業的要求,物業服務人應當積極支援和配合電動車充電設施建設安裝工作,包括勘察現場、提供相關圖紙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等,所以對於滿足安裝條件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人不得拒絕。
17.針對“建議在國家電網網點增加快充充電站,鼓勵單位內部充電樁建設及對外開放”的意見建議,未採納。
理由:本《意見》主要解決小區內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鼓勵單位內部和社會快充樁的建設已在我委制定出臺的其他政策中體現。
18.針對“關於把電動車充電和車位的佔用情況納入市級充電樁管控平臺的誠信檔案,約束小區內使用充電樁的不誠信和違規行為”的意見建議,未採納。
理由:目前充電專用車位被占問題已通過《北京市機動車管理條件》明確處罰內容,且佔位問題不在社會徵信體系範疇,屬於車位管理問題,不是個人的失信行為。
19.針對“建議將附件1-2《居住區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充電條件確認書》內容中,售車企業確認材料一欄取消”的意見建議,未採納。
理由: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的要求,電動汽車企業應配合提供購車意向協議或購車發票等材料,自用樁安裝電動汽車企業應配合用戶開展用電報裝申請等工作。
20.針對“明確運營企業是否需要向各區政府進行報備,向哪個部門報備”的意見建議,未採納。
理由:目前充電樁建設是市場化行為,無需辦理規劃許可證、建設許可證,也無備案等前置條件,因此無需報備。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2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