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對象
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組織。
補貼範圍
1.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範圍。
包括常規機具、農機創新産品以及農機報廢更新機具。
常規機具:中央財政補貼範圍有20大類35個小類75個品目,結合實際需要選擇10個品目且不超過20個檔次作為“重點機具”。
農機創新産品:包括專項鑒定産品和農機新産品,實行總量控制,年度總品目數量不超過10個,按年度進行調整,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共同確認的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産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産急需的農機創新産品不佔年度總品目指標。具體要求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有關規定執行。
2.市級財政資金單獨補貼機具種類範圍。
在“中央財政補貼機具種類範圍”以外,選取本市農業生産和産業化發展急需的8大類16小類50個品目機具,主要包括糧食生産、設施農業、畜牧水産養殖、農産品加工等行業急需的成套設備,以及自動化、信息化、智慧化和適用性強的農業裝備。
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補貼範圍內機具補貼標準按照不超過同檔産品上年銷售均價的30%測算;
部分“重點機具”補貼標準測算比例提高到35%;
生産急需的移動式烘乾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穫機、特定信號終端與特定信號輔助駕駛系統補貼標準測算比例提高到40%;
區域保有量過多、技術落後的機具降低補貼額。
市級財政單獨補貼機具標準按照不超過同檔産品上年銷售均價的35%測算。
農民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上限原則上累計不超過50萬元,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上限原則上累計不超過500萬元。
如需突破上限規定,由區級農機管理部門審定,審定規則須正式出臺文件對外公佈。
實施範圍:
在本市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門頭溝區、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懷柔區、平谷區、密雲區、延慶區等13個涉農區組織實施。
如何申請:
購機者可向戶籍所在地、登記註冊地或實際生産經營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為保障首都主要農産品供應,在本市登記註冊的農業生産經營組織申請固定安裝類設備補貼,需在自有外埠基地使用的,需提供在當地從事農業生産的證明,同時滿足年供應本市農産品數量要求,具體按本市後續發佈的投檔和核驗相關要求執行。
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後補、區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
自主購機:
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産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並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先購後補:
購機行為完成後,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資訊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政策文件及解讀: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2024—2026年度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解讀 | 關於《2024—2026年度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