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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12-30
  6. [發文字號] 京政農發〔2024〕7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1-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1期(總第887期)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等關於印發《2024—2026年度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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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農發〔2024〕70號

各區農業農村局、農業(農業技術綜合)服務中心,各涉農區財政局:

  為規範實施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益,推動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品質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制定了《2024—2026年度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2024—2026年度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有關要求,加快推進本市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品質發展,更好發揮政策引導示範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重點

  (一)突出穩産保供。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産品穩定安全供給為着力點,將糧食、蔬菜、生豬等重要農畜産品生産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範圍,應補盡補。聚焦機播增産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援高性能播種機、高端聯合收穫機、輔助駕駛系統等主要糧食作物大面積單産提升、山區農業生産急需、農機智慧裝備、農機補短板裝備、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本市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探索將設施農業、糧食烘乾、智慧農機裝備整合應用等方面的成套設施裝備按規定納入農機創新産品範圍,加快推廣應用步伐。保障首都重要農産品供應,提升本市農業生産經營組織自有外埠基地的機械化水準。

  (二)突出科技創新和引領。聚焦科技創新,推動本市農機研産推用一體化試點建設,加快先進適用短板創新機具引進改進、熟化定型和推廣應用。鼓勵企業和科研院所聯合從“小切口”形成突破,解決本市實際需要,對於設施農業、智慧化、新能源、農業機器人等裝備和技術薄弱的領域,經試驗示範充分的,給予重點支援。

  (三)突出補貼資質自主創新和安全可控。科學規範採信農機産品品質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結果,有力有效提升農機鑒定能力,加快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農機新産品取得補貼資質。探索開展農機産品品質認證結果、第三方機構檢測結果的抽查。

  (四)補貼標準“有升有降”。結合本市實際生産需要,按要求提高部分重點機具的補貼測算比例。對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後的機具,實行降低補貼標準、退坡處理直至退出補貼範圍。

  (五)推進農機應用補貼創新。深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逐步推廣與農機作業量掛鉤的補貼操作方式。探索對市級財政單獨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內已安裝作業品質監測、輔助駕駛系統或具備作業信息化監測條件的大型、智慧、複式、高端、綠色農機以及重點機具實施應用補貼。探索對防災減災機具達到一定作業量後適當給予應用補貼。

  二、補貼對象和補貼範圍

  (一)補貼對象。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組織。

  購機者可向戶籍所在地、登記註冊地或實際生産經營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為保障首都主要農産品供應,在本市登記註冊的農業生産經營組織申請固定安裝類設備補貼,需在自有外埠基地使用的,需提供在當地從事農業生産的證明,同時滿足年供應本市農産品數量要求,具體按本市後續發佈的投檔和核驗相關要求執行。

  (二)補貼範圍。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分為中央財政資金補貼範圍和市級財政資金單獨補貼範圍。

  1.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包括常規機具、農機創新産品以及農機報廢更新機具。

  常規機具為根據本市實際,從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佈的“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範圍”中選取20大類35個小類75個品目。結合實際需要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且不超過20個檔次作為重點機具。

  農機創新産品包括專項鑒定産品和農機新産品,實行總量控制,年度總品目數量不超過10個,按年度進行調整,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共同確認的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産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産急需的農機創新産品不佔年度總品目指標。具體要求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有關規定執行。

  2.市級財政資金單獨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在“中央財政補貼機具種類範圍”以外,選取本市農業生産和産業化發展急需的8大類16小類50個品目機具,利用市級財政資金進行補貼。主要包括糧食生産、設施農業、畜牧水産養殖、農産品加工等行業急需的成套設備,以及自動化、信息化、智慧化和適用性強的農業裝備。

  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篩選中央財政資金補貼種類範圍,調整市級財政資金補貼種類範圍。

  三、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主要用於支援購置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不得擠佔、截留、挪用或用於其他支出。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按《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農發〔2024〕50號)執行。

  (一)資金分配

  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做好資金需求摸底和分配等工作,原則上不突破區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採取“預撥+清算”的方式,即購機者將申請錄入“北京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經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並公示無異議後,區級財政部門予以補貼,不足部分(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和市級財政資金)由區級財政資金先行墊付,市級財政清算後足額補齊。

  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及時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地區的預算規模,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督促相關區優先使用結餘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按需組織開展區際間餘缺調劑,重點將實施進度低於序時進度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已出現供需缺口的區,確保不發生大規模資金結餘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二)資金使用

  原則上,農民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上限累計不超過50萬元,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上限累計不超過500萬元。如需突破上限規定,由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審定,審定規則須正式出臺文件對外公佈。

  需提高補貼測算比例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聯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通過後,按要求實施。農機創新産品年度使用中央財政資金規模不超過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總規模的15%,如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總規模低於1000萬元,農機創新産品年度使用中央財政資金規模可提高到150萬元。

  (三)支出責任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佔、截留、挪用或用於其他支出,區級財政不得統籌使用。市級財政依法安排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鼓勵區級財政安排資金,對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給予補貼,不得佔用中央和市級財政補貼資金,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35%。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四、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

  市、區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形成工作合力,嚴格按照時限受理、審核、公示、兌付補貼資金。要進一步明確責任分工,區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落實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區級財政部門要嚴格落實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工作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準。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

  着力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準,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補貼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資訊系統的互聯互通,進一步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要依託辦理服務系統,嚴格按照流程和時限辦理業務,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將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積極探索補貼申請、核驗、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推進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與監管信息化技術整合應用。按照《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加強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的實施意見》(京財監督〔2021〕378號)要求,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納入“一卡通”平臺管理。

  (三)公開資訊,接受監督

  要綜合運用宣傳材料、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方式,通過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着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農業生産經營組織、農機生産經銷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探索利用第一書記、鎮村相關人員,加強補貼政策宣傳。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本地區補貼受益者資訊,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資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

  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要認真執行《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産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農發〔2019〕162號)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産銷企業承諾制。要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資訊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維護好本市政策實施的良好秩序。

  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細則,並抄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每年12月1日前,要將全年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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