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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發佈《關於本市住宅公共空間品質提升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地形高差、濱水沿線或位於軌道“微中心”的三類居住用地優先開展抬板設計,七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築可開展抬板設計。
所謂抬板設計,通俗地説,就是把小區整體“抬高”,通過懸空設計設置各類配套設施和停車位,實現立體分層、徹底人車分流,社區配套更豐富、景觀效果更好。根據《意見》,抬板高度原則上不得超過8米,抬板以下部分不計入容積率和地上建築規模。
抬板限高8米 板下空間不計容
《意見》提出,北京市各區應對擬通過“招拍挂”出讓的居住用地開展場地分析,結合城市設計研判能否進行抬板設計,並將其納入供地規劃條件。七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築可開展抬板設計,以此豐富住區配套、實現立體分層和人車分流,提升住宅社區的景觀效果。
上海易居房地産研究院副院長嚴躍進表示,七層及以上住宅適用這一模式是有講究的,既考慮實際居住需求,也考慮空間的有效利用。七層以上居住人口規模較大,公共服務配套需求能夠得到有效支撐和利用。這也引導開發商針對不同地塊、不同樓層、不同容積率和建築規模,提供相應的抬板住宅項目。
開展抬板設計的住宅,建築高度以板下室外地坪正負零為基準計算,抬板高度(含板上覆土)原則上不得超過8米。抬板平臺以下的地上建築空間,在層高、通透性等滿足規劃要求的前提下,不計入規劃條件中的地上建築規模,並在經濟技術指標表中單列;建築層數自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築空間開始計算,住宅層數自抬板平臺以上開始計算。
抬板架空層在嚴格執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的前提下,可根據社區實際需求,按一定比例設置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空間與非經營性空間。
針對不同屬性的空間,供地方式分類施策。具體來看,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非經營性空間,可按劃撥方式供應;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非經營性空間及經營性空間,採用有償方式供應。抬板架空層在“招拍挂”文件、土地出讓合同、確權登記簿證等材料中注記為“地上板下空間”;抬板平臺以上的住宅,不涉及地上板下空間的建築面積分攤,按有關規定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除外。
嚴躍進表示,板下設施的權屬問題值得關注。這部分空間理論上屬於共有部分,從法律層面看實際歸業主所有。它對應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設施、物業用房等,邏輯上已屬業主共有,這也能讓業主更加關心和享有這部分空間。
嚴躍進認為,從業主角度看,最核心的是這部分共有空間不計入購房成本,業主既能實實在在居住使用,也不會出現隨意侵佔公共部位等違規操作,能夠真正享有公共部分帶來的效益。
項目率先落地 低層溢價顯現
9月末,保利·京華曜、華潤北京澐璽兩個採用抬板設計的項目先後取得預售許可證。近期在保利·京華曜售樓處沙盤現場了解到,抬板設計就是將整個社區場地整體抬高。
保利·京華曜置業顧問鄭悅介紹,項目依託抬板設計打造5.6米高的整體架空平臺,全部樓棟都落建於該平臺之上。
鄭悅表示,這一設計能夠改善首層房源的採光條件,提升居住舒適度。在5.6米高的抬板架空空間內,項目佈局了部分車位、會所、設備用房等配套設施,可實現社區人車分流,保障園林景觀的完整性。
《意見》提出,鼓勵社區利用風雨連廊銜接城市公共空間。項目通過風雨連廊與入口會客廳、公共服務用房,以及項目外的公共活動空間、軌道站點、公交站點、公園綠地等公共空間連通的,風雨連廊不計入項目容積率。
嚴躍進表示,抬板住宅在各地已有實踐,北京、上海都在推進,既體現了《住宅項目規範》實施以來“好房子”要求的深入落實,也體現了産品創新。由於不計容的板下空間增加,産品力得以升級,人車分流、景觀一體化、複合型配套都能落地。板下空間可用於停車、健身、養老、鄰里交往,實際上是對改善性需求的支援,有利於豐富高品質住宅供給。
嚴躍進進一步指出,從現有的抬板住宅項目看,市場認可度較高,甚至出現了與以往不同的現象:以前低層新房價格通常較低,抬板社區建成後,一些低層項目反而獲得較大溢價空間。這體現了住宅規劃政策的支援與創新,為高品質住宅帶來實實在在的支撐,抬板住宅有望成為主流産品,也為新時代高品質人居模式提供有力的産品支撐。(李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