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属于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销售的除外),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证明;
4.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5.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提示:
1.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申领次数不得超过3次。
2.临时号牌有效期:属于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新车出口销售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