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待遇期

日期:2018-01-08 17:47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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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保

  (1)在规定期内及时参保的人员,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其中,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儿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

  (2)在规定期内未及时参保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2.续保

  参保人员在2025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内完成缴费的,自2025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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