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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2-20
  6. [發文字號] 京建發〔2020〕4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明確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品質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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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發〔2020〕43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優化本市營商環境,切實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明確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品質安全監督抽查的要求,根據《關於優化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若干規定》(京政辦發〔2019〕10號)《關於完善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意見》(市規劃國土發〔2019〕439號)(以下簡稱“439號文”)等文件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指符合品質安全低風險等級,地上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0平方米,建築高度不大於24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的社會投資新建、改擴建及內部裝修項目(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和特殊建築工程除外,詳見“439號文”)。

  二、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築工程,不納入工程品質安全監督範圍,不開展監督檢查。

  三、本市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品質安全監督工作遵循屬地監管原則,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品質安全監督工作。

  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開展施工過程中的品質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機構分別設立的,由品質監督機構牽頭,安全監督機構配合,共同開展施工過程中品質安全檢查。

  四、建設單位辦理取得施工許可手續後,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通過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一站通”服務系統(以下簡稱“一站通”系統)等相關資訊系統獲取核實數據,將該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納入工程品質安全監督範圍,及時編制監督工作計劃。

  五、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439號文”的有關規定,根據工程規模、性質、使用用途、地理位置敏感度、綜合管理能力風險等因素,編制監督工作計劃並實施差別化監督。監督工作計劃中應當明確監督依據、專業設置、主要內容、施工期間抽查1次等內容。

  六、對於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取消品質安全首次工作交底會,在施工過程中僅開展1次監督檢查,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天。

  對於新建、改擴建項目宜在工程結構施工階段開展監督檢查,對於內部裝修項目應當根據工程施工進度以及技術特點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七、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以及本市的有關規定,以抽查、抽測為主要方式實施簡易低風險工程施工過程中的1次監督檢查。重點抽查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抽測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品質;

  (三)抽查、抽測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品質;

  (四)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産職責情況和建築施工安全生産標準化開展情況。

  八、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委派2名及以上監督人員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和實際需要,對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形成《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檢查情況表》(附件)並上傳至“一站通”系統。

  九、工程品質安全監督機構發現工程品質安全責任主體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不履行法定品質責任和義務的,應當責令改正。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或線索,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移轉相關責任部門查處。處罰的相關資訊應當在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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