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已明确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两项审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为进一步做好审批整合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取水许可申请和受理
(一)明确适用范围。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统称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实行合并受理。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报告书,审批机关不再单独受理申请人的报告书审查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单应当加盖审批机关专用印章,按规定及时接收,一次收清所有申请材料。
(三)整合形式审查。审批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取水申请时,应一并对其提交的报告书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所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规范报告书技术审查
(一)规范报告书编制。报告书可由申请人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审批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服务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报告书内容深度和质量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主要结论应客观准确,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合理可行,申请人对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二)规范技术审查行为。审批机关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完成报告书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审批机关可自行组织开展报告书技术审查,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报告书技术审查,审批机关应对报告书技术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报告书审查费用一律由审批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严格取水许可申请审批
(一)规范取水申请审批文件。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及审定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申请的重要依据,报告书未通过技术审查的,不得批准取水申请。审批机关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决定批准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报告书技术审查主要结论应纳入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不再对报告书单独出具审批意见。审批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三)严格限时办结制度。审批机关要在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和依法举行听证所需时间)决定是否批准。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和政府鼓励事项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审批完成后,审批文件交由水行政服务窗口统一送达行政相对人。
四、加强取水许可事中和事后监管
(一)加强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取水审批机关要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任务,确保监管到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取水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对已审批项目要及时掌握取水项目建设动态和进展,重点检查建设项目取水地点、取水方式、计量设施、节水措施、退水方案等是否符合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取水人整改到位。
(二)规范取水许可验收与发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报告书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与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同步验收。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包括取水许可登记表,下同),并通过全国取水许可登记系统打印;验收不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取水人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
(三)规范延续取水管理。取水许可证届满前三个月,具有管理权限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提醒取水人办理延续取水手续。需要延续取水的,取水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办理延续申请的,如需继续取水,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受理取水许可延续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取水用途、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作为是否批准延续的重要依据。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健全台帐和计量监测管理。审批机关和日常监督管理单位应建立档案,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意见、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延续取水评估意见、日常取用水台帐及监督管理等归档管理,并逐年更新补充台帐资料。取水人应保证取用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水台账,并按规定报送取用水统计报表。审批机关和日常监督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取用水计量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取用水计量和统计制度全面落实;联合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计量设施开展检定(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数据准确。
实施取水许可管理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水利部水资源司联系。
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水利部水资源司 刘国军 010-63203792
水利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