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综技〔2010〕116号
1 目的
为了规范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国防军工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中的申请、评审考核、结果处理、许可延续及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也可作为对国防军工三级计量技术机构设置管理相关工作的参考。
3 行政许可
3.1 申请
3.1.1 国防科工局根据国防军工计量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国防军工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布局方案或布局调整方案,组织开展国防军工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工作。
3.1.2申请单位应通过保密信函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保密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密审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所在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时提供);
通过国防科工局计量标准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证书或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国防最高计量标准证书复印件;初次申请时未经考核的计量标准器具,需提供能证明其最高计量特性的证明材料;
按国家军用标准或国家标准建立了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体系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应提供认可证书复印件,未通过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提供按该标准要求编写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管理评审和内审报告复印件;
拟任机构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学历证书、职称证明、在本单位从事计量工作的证明等复印件。
3.2 审查与批准
3.2.1国防科工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3.2.2行政许可初审要求:
(一)申请书、证明文件及材料内容的完整、真实、有效、规范;
(二)符合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布局方案;
(三)符合本通用要求的规定。
3.2.3 初审结束后,国防科工局计量主管部门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成员的选择坚持回避制度,专家不得与被评审单位有从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专家评审组成员名单应告知相应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对专家评审组成员人选提出异议的,可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申明理由,由国防科工局计量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3.2.4 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申请材料审查,对需要进行现场评审的,制定现场评审计划、组织并安排现场评审。评审时间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3.2.5 专家评审组应就评审考核结果向国防科工局计量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书。
3.2.6 国防科工局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国防科工局准予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证》。
国防科工局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出具《国防科工局不予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3.3 变更与延续
3.3.1 被许可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要求变更机构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应书面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变更申请。国防科工局根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或现场审查,做出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3.3.2 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被许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九至六个月之间,书面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延续申请。
国防科工局根据被许可机构的书面申请,按本要求规定的程序及标准进行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延续,并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3.3对被许可机构提出延续申请的,国防科工局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规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3.4 准予延续的,应当出具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原许可证件,重新颁发变更后的许可证。
3.3.5 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
3.3.6 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书面申请的,视其为重新申请。
4 评审考核
4.1 检定能力
4.1.1拥有国防最高计量特性的计量标准器具(以下简称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数量。
初次申请时,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已建标和未建标的拥有国防最高计量特性的计量标准器具;申请许可延续和监督检查时,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已经取得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一级)
4.1.2拥有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覆盖率。
覆盖率是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数量除以相应专业现有的不重复的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数量。(一级)
4.1.3 在2个以上(含2个)计量专业拥有本区域最高计量特性的计量标准器具(以下简称区域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数量。
初次申请时,区域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已建标和未建标的拥有区域最高计量特性的计量标准器具;申请许可延续和监督检查时,区域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已经取得区域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二级)
4.1.4 在国防特殊的专业拥有覆盖多区域量传需求的区域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数量。(特殊需求专业的二级)
4.1.5 拥有区域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覆盖率。
覆盖率是区域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数量除以该区域现有的不重复的区域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数量。(二级)
4.1.6 国防或区域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特性受控,运行状态良好。
4.1.7 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中国防系统独有的,或量限、准确度高于国家计量标准的数量;区域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中国防独有的,或量限、准确度高于所在区域省级计量标准的数量。
4.1.8 近三年开展国防军工计量量值比对的数量。
4.1.9 计量检定人员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数量及占总数量比例。
4.1.10 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
4.1.11计量条件建设和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运行维护的自筹资金数量。
4.2 科研能力
4.2.1 近三年国防军工计量科研项目的数量及完成率。(完成率=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数/计划项目总数)
4.2.2 近三年国防军工建标类计量科研项目的数量及建标率。(建标率=新建标准的数量/建标类计量科研项目数量)
4.2.3 近三年起草、修订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计量技术法规的数量。
4.2.4 近三年获得省部级(含)以上有关计量奖励的数量。
4.2.5 近三年获得的有关计量专利的数量。
4.2.6 近三年发表有关计量的二级以上刊物论文或有国家统一书号著作的数量。
4.2.7 近三年向国防科工局上报的国防军工计量技术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或本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对国防军工计量需求的研究报告的数量。
4.2.8 近三年组织国内外计量测试学术和技术交流的次数。
4.3 检定服务
4.3.1 计量检定服务单位的数量。
4.3.2 检定计量标准器具的数量。
4.3.3 近三年计量仲裁检定任务的执行情况。(一级)
4.3.4 规范使用国防计量检定证书、检定专用章的情况。
4.3.5 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或区域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主标准器和配套设备配备的统一标识情况。
4.3.6 近三年承担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计量人员的技术考核的完成率。
4.3.7 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计量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的次数。
4.3.8 方便客户送检计量器具的收发方式及服务设施。
4.3.9 检定原始记录、报告的质量。
4.3.10 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
4.4 组织管理
4.4.1 机构负责人应熟悉国防军工计量领域的基本计量知识、法律法规、时事政策、精通计量业务管理工作。
4.4.2 工作人员掌握国家和国防以及相关部门(地区)有关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程度。
4.4.3 机构按规定及时报送重要计量工作信息;每年六月二十日之前及十二月二十日之前上报工作总结报告。
4.4.4 近三年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制度、计划及执行效果。
4.4.5 实验室内外部环境文明整洁,计量检定工作区域与非计量检定工作区域分离;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并按定置管理。
4.4.6 安全、防火管理规范,设施齐全有效。
4.4.7* 技术机构是注册法人;或由法人单位独立建制、独立核算,并授权独立开展工作的实体。
4.4.8* 通过国防军工保密资格认证,或具有军工主管单位(部门)保密部门出具的保密能力证明。
4.4.9* 完成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国防军工计量监督检查工作任务,不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情况。
4.4.10* 申请许可时需具有所在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计量检定工作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4.4.11* 按国家军用标准或国家标准建立了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有效。
5 计分方法
5.1 评审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计分。
5.2 评审考核内容分值:
检定能力:一级计量技术机构30分 二级计量技术机构35分
科研能力:一级计量技术机构25分 二级计量技术机构 15分
检定服务:一级计量技术机构25分 二级计量技术机构 30分
组织管理:一级计量技术机构20分 二级计量技术机构 20分。
5.3 评审考核内容与评审考核结果总分及格分值
评审考核内容合格分值:
检定能力:一级计量技术机构21分 二级计量技术机构24.5分
科研能力:一级计量技术机构17.5分 二级计量技术机构10.5分
检定服务:一级计量技术机构17.5分 二级计量技术机构 21分
组织管理:一级计量技术机构14分 二级计量技术机构 14分
评审考核结果总分及格分值: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75分 二级计量技术机构 75分。
5.4 检定能力、科研能力、检定服务、组织管理四部分中带有*号的条款不符合要求时,该部分得分为0分。
5.5 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单位提出结论。
6 监督检查
6.1 国防军工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应按照本要求每年对机构进行自查,并于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国防科工局。
6.2国防科工局按计划对许可的国防军工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为:
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
计量技术机构负责人熟悉和掌握计量工作情况;
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使用和维护情况;
计量检定、校准人员的资格和工作情况;
机构开展量值传递及量值溯源情况;
本要求评审考核部分规定的其他内容。
6.3国防科工局对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机构有以下(一)至(五)项行为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其许可资格,同时责令其继续整改,对继续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超出许可证书的范围开展强制管理项目目录内的检定、校准工作;
未经国防科工局计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终止计量检定任务;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开展工作;
存在无国防军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人员开展工作的情况;
伪造计量数据。
6.4申请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国防科工局依法做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其出具《国防科工局撤销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6.5 国防科工局不定期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7 附则
7.1 本要求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7.2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