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2017年第〔〕14号
  2.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3. [发布日期] 2017-08-24
  4. [有效性]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国务院规定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的物种范围)

字号:        

2017年第1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农村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按照规定分别受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17年8月21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