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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财税〔2021〕10号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发布日期] 2021-03-23
  4. [有效性]

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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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有关规定,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本通知附件),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规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按原补贴标准执行。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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