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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81号
  2. [发文机构] 海关总署
  3. [发布日期] 2021-10-11
  4. [有效性]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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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1〕8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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