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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农办牧〔2021〕24号
  2.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3. [发布日期] 2021-05-10
  4. [有效性]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注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涉及知识产权证明有关事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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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牧〔2021〕24号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近期,我部收到多家企业来函,咨询新兽药注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与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相关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新兽药注册证书为我部核发的证明有关新兽药符合注册要求的证明性文件,不能作为证书持有人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

  二、兽药生产企业依据《兽药注册办法》第六条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30号第三条,对现行《中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收载的兽药品种申请兽药注册的,或者依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在兽药监测期届满后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知识产权有关要求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专利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5月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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