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文化企业及金融机构:
根据《北京市支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京文领办发〔2021〕4号),我中心制定了《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政策实施细则》《北京市文化产业“房租通”政策实施细则》及《北京市文化产业风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政策实施细则
2.北京市文化产业“房租通”政策实施细则
3.北京市文化产业风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日
附件1
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缓解文化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北京市支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投贷奖”政策根据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各类资金最高限额内进行调整。
第三条 “投贷奖”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真实有效、重点领域倾斜、分类差异支持原则,加强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北京市注册登记或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北京设立并能独立开展业务的,为北京市文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债权类投资机构,以及创业投资机构等股权类投资机构。
第五条 “投贷奖”政策采用文化企业融资费用补贴、文化企业股权融资奖励、金融机构奖励等方式对文化企业、金融机构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第二章 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降低文化企业融资成本,采用贷款贴息、发债贴息、融资租赁贴租方式对文化企业债权融资费用进行支持,加大文化核心领域企业支持倾斜力度。
(一)贷款贴息。对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40%的贷款贴息支持。单家企业当期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笔贷款业务进行申报,当期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二)发债贴息。支持文化企业发行文化产业专项债、创新创业债、双创孵化债等直接融资,融资成功后,按照不超过票面利息的40%给予发债贴息支持。单家文化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含)。
(三)融资租赁贴租。对于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租赁融资的文化企业,给予融资费用(包含租息和手续费)不超过40%的贴租支持。单家企业当期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第七条 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股权融资,对成功进行股权融资的文化企业进行融资奖励。对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备案的基金股权投资的文化企业,融资额度超过500万元(含)的,按照不超过融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加大文化核心领域企业奖励倾斜力度。单家企业当期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第八条 大力支持文化企业在北京文化企业股权转让平台(以下简称“北京四板市场文化创意板”)挂牌。对当年获准在北京四板市场文化创意板挂牌的每家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全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50万元(含)。文化企业需取得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在北京四板市场文化创意板挂牌的函。在北京四板市场文化创意板挂牌的文化企业向北京四板提出申请后由北京四板向我中心提出挂牌奖励申请,经我中心确认后向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发放。
第九条 缓解文化企业融资难题,引导撬动金融机构扩大对首都文化产业的投融资规模,对为北京市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下的文化企业提供的债权类和股权类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一)银行奖励。按照不超过银行当期为文化企业提供的首次贷款和两年期以上续贷部分按0.5%给予资金奖励,其中信用贷、无形资产抵押贷部分可按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纳入计算规模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单家银行当期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二)担保公司奖励。按照不超过担保公司当期为文化企业提供新发生债务性融资业务规模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纳入计算规模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单家担保公司当期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三)融资租赁公司奖励。按照不超过融资租赁公司当期为文化企业提供的新发生融资业务规模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纳入计算规模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单家融资租赁公司当期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四)创业投资机构奖励。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已备案基金,对文化企业的财务性股权投资,按不超过当期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奖励。单笔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单家创业投资机构当期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含)。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的文化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并持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
(二)实际纳税地点在北京市内;
(三)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标准;
(四)非上市文化企业;
(五)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的银行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登记或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北京设立并能独立开展业务(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持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
(二)为注册在北京市的文化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三)金融机构业务放款已实际到达文化企业账户;
(四)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的创业投资机构同时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并持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并正常开展业务;
(三)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且受托管理资金实缴规模1亿元以上,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投资业务放款已实际到达所投资文化企业账户,且所投资文化企业完成了工商变更;
(五)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类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只能申请金融机构奖励资金支持。同一企业获得同类资金最多不超过三年。同一集团控制的各级关联企业最多只有两个企业同时可获得一类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企业当年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高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被列入北京市相关部门法人黑名单或失信机构黑名单的;
(四)未坚持正确导向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
(五)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实施细则制定、指导资金评审工作和审定资金支持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结合当年市级财力情况,安排“投贷奖”政策资金,负责做好相关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监管。
第十七条 市文资中心承担“投贷奖”政策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负责安排落实“投贷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政策评审及资金发放工作。
第五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申请资金支持,以在市文资中心官方网站(www.bjwzb.gov.cn)发布的公告为准,应按照公告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在限定时间内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项目申报采用线上申报与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九条 市文资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资金申报的受理和评审工作,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形成支持方案,报市文资中心班子会及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支持企业名单在市文资中心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将无异议的公示结果上报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按照审议结果予以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资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申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市文资中心网站予以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市文资中心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机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相关补贴的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文化产业“房租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小微初创文化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租通”政策是指对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从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服务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推动小微初创文化企业快速发展。
第二章 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鼓励小微初创文化企业入驻北京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进行孵化发展壮大,给予不超过30%的办公房租补贴;园区外小微初创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20%的办公房租补贴。
第四条 单家文化企业当期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条 租金补贴金额依据申报企业实际支付房租金额进行测算,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六条 租赁合同以租赁工位数量为合同要素的,单个工位的面积按照5平方米计算。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初创文化企业是指:
(一)文化企业: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
(二)小微企业: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文化企业;
(三)初创企业:截至申报日,注册1年(含)以上,3年(含)以内的文化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文化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双效统一”要求,以社会效益优先,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在北京市注册登记且纳税地点在北京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满1年(含)以上;
(三)非上市文化企业;
(四)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企业被纳入北京市相关部门法人黑名单管理的;
(二)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高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当年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房租政策支持的;
(四)未坚持正确导向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
(五)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实施细则制定、指导资金评审工作和审定资金支持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结合当年市级财力情况,安排“房租通”政策资金,负责做好相关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监管。
第十二条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承担“房租通”政策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安排落实“房租通”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政策评审及资金发放工作。
第五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房租通” 政策申报方式以当年在市文资中心官方网站(www.bjwzb.gov.cn)发布的资金申报公告为准。申报单位申请资金支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租通”政策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租房合同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缴纳社保、纳税等证明企业持续运营材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性材料(以当年公告要求为准) 。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公告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市文资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受理;
(二)市文资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资料审核,重点审核企业文化属性、房租协议、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必要时可委托相关专家进一步开展评审,形成是否支持的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
(三)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结果或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形成支持方案,报市文资中心班子会及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
(四)将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市文资中心官网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结束后,按程序报请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形成是否支持的决策意见;
(六)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资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提交资金使用绩效报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伪造合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交易、套取财政资金的文化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将其纳入不诚信档案和市文资中心黑名单。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为上述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文化产业园区,一经发现,取消其园区内文化企业申报“房租通”资金资格,并纳入市文资中心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北京市文化产业风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支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缓解本市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文化产业风险补偿政策,是为缓解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扩大对本市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服务规模设立,用于对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发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和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 资金来源。由市财政资金联合金融机构出资按照3:1的比例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文化企业是指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并满足《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标准的企业。
第二章 补偿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补偿范围包括金融机构针对小微文化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基于无形资产贷款业务。
第六条 对银行、担保、融资租赁机构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贷款后出现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部分或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部分,给予不超过50%的补偿,单一项目或单一主体所获风险补偿金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含)。
第七条 单一金融机构年度补偿金额以已到账金融机构自有出资额和财政配比金额为限。全部金融机构全年合计补偿金额不超过总资金池规模。
第三章 补偿条件
第八条 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的银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北京地区设立的分行级机构,或本市区域性银行的总行级机构;
(二)积极面向北京地区小微文化企业开展贷款业务;
(三)业务经验丰富,具备健全的小微文化企业贷款业务部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已与市文资中心签订相关协议,且自有资金出资部分已转入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内注册登记,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积极面向北京地区小微文化企业开展担保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已与市文资中心签订相关协议,且自有资金出资部分已转入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内注册纳税的融资租赁公司;
(二)积极面向北京地区小微文化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融资租赁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已与市文资中心签订相关协议,且自有资金出资部分已转入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以下为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的必要条件:
(一)金融机构为银行的,贷款本金逾期60天以上;
(二)金融机构为担保机构的,担保机构已实际发生代偿;
(三)金融机构为融资租赁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投放的项目已逾期90天以上。
第十二条 在获得贷款、融资租赁或担保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微文化企业,风险补偿政策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高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三)未坚持正确导向履行社会责任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实施细则制定、指导资金评审工作和审定资金支持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风险补偿政策资金,做好相关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监管。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政策资金纳入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部门预算管理。市文资中心承担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负责风险补偿政策管理。具体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
(二)指导、委托风险补偿政策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
(三)发布补偿项目申报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对年度补偿项目进行认定,确保资金公开透明使用;
(四)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文化金融产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加大服务小微文化企业融资力度;
(五)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审计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等。
第五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政策资金由市文资中心委托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专户管理,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市文资中心建立严格的补偿项目评估制度,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审查,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政策资金采用常态化申报、集中审核机制。具体流程为:
(一)金融机构发生相应不良或代偿后,向市文资中心提交风险补偿政策资金申请;
(二)市文资中心至少每年一次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形成支持方案,报市文资中心班子会及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
(三)将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市文资中心官网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结束后,按程序报请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形成是否支持的决策意见;
(五)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从风险补偿政策资金专用账户拨付至获得补偿的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为加强资金使用效果,对于两年内未发生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出资部分予以退回,退回后此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中财政出资部分可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政策资金应选择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并由市文资中心、受托管理机构和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负责资金的资金保管、账户管理、资金清算及日常监管等事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报告制度,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受托管理机构应向市文资中心报送风险补偿金财务会计报告及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管银行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文资中心、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度风险补偿政策资金监管报告和年度风险补偿政策资金监管报告,并随时报告资金出现的异常流动现象。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政策资金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前提下,资金余额沉淀部分可采用银行结构性存款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投资。银行存款利息等资金收益部分的60%用于补充风险补偿资金池,其余40%可用于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等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对补偿项目的追偿义务应由获得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承担。追偿所得资金,首先用于弥补金融机构未获补偿的本金及利息损失;剩余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和财政资金1:3所有权比例退还风险补偿政策资金池;再剩余部分归于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政策资金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资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结果将作为完善资金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金融机构虚报、冒领、套取以及有关机构截留、挪用、挤占风险补偿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