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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环办大气函〔2021〕554号
  2.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3. [发布日期] 2021-12-08
  4. [有效性]

关于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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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大气函〔2021〕554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不透光烟度法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监测报〔202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了林格曼烟度法和不透光烟度法两种排气烟度检验方法。根据标准规定,林格曼烟度检验合格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继续采用不透光烟度法进行现场排气烟度检验,但林格曼烟度法检验不是不透光烟度法检验的前置条件,未采用林格曼烟度法检验的,也可直接采用不透光烟度法进行检验,两种检验方法均可单独作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超标与否的判定依据。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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