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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112号
  2. [发文机构] 海关总署
  3. [发布日期] 2021-12-22
  4. [有效性]

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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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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