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制定“北京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
(1)询问病史:应询问既往史、现病史、既往婚育史、与遗传有关的家族史、血缘关系及家族近亲婚配情况、女性询问月经史等;
(2)体格检查:按“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的项目进行体检。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3)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等。
(4)其他特殊检查:包括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球菌、艾滋病病毒抗体(HIV)、风疹病毒抗体、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心电图、乳腺、染色体检查等,上述项目应根据医学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会诊
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会诊工作按《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转诊、会诊工作管理规定》执行,对需会诊的病例,由申请转诊的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填写《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转诊单》,转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会诊,申请转诊的婚前保健服务机构根据会诊结果出具《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4.医学意见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观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
(4)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5)未发现前款第(1)、(2)、(3)、(4)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二)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2.婚前卫生指导方法
由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研究制作宣传教育材料。婚前保健服务机构通过多种方法系统地为受检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为受检对象播放录像、提供婚前保健宣传资料等。宣教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受检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和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建议不宜结婚”、“建议不宜生育”和“建议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受检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一)婚前保健服务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1.从事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婚前保健服务专业),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予以注明。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婚前保健服务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具体申请审批的办法、程序等严格遵守《北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1.工作场所要求:
(1)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婚前医学检查科。
(2)婚前医学检查科应设置:男婚前医学检查室、女婚前医学检查室、内科诊室、咨询室、宣教室、分诊室、资料室及候诊区域。
(3)必须具备检验室、档案室等相应的辅助科室。
(4)宣教室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2.人员要求:
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须具备大专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应具有妇产科、外科、内科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具有优生遗传、生殖医学等多学科知识,能运用人际交流技巧,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进行咨询指导。
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2)从事女性婚前医学检查、男性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必须是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同性别执业医师;从事内科的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必须是从事本专业并具备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从事婚前卫生咨询的医师必须是具备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应具有一定的经验,必须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4)从事婚前卫生指导的健康教育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5)检验人员应具有检验专业学历,具备检验师以上技术职务。
(6)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护士,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
(7)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卫生专业人员必须经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培训及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3.人员的配备
(1)婚前医学检查科的在编在岗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不得少于4人,主检医师不得少于2人。
(2)婚前医学检查科的负责人须由从事临床专业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执业医师承担。
4.设备要求
(1)分诊室:设在婚检科入口处。应有登记桌、身高体重计、血压计、听诊器、宣传版、资料柜、体检表、化验单、登记本等。
(2)女婚前医学检查室:设诊查桌椅、妇科检查床、器械桌、屏风、洗手池。备检查必须品:妇科检查器械、手套、臀垫、润滑剂、玻片、生理盐水、滴管、棉签、显微镜、听力及视力检测仪器(色谱仪、视力表、音叉等)、消毒物品、紫外线灯、浸泡槽、污物桶等。
(3)男婚前医学检查室:设诊查桌、诊查床、器械桌、屏风、洗手池。备检查必须品:手套、指套、润滑剂、手电筒、玻片、消毒物品、棉签、睾丸和阴茎测量用具、听力及视力检测仪器(色谱仪、视力表、音叉等)、污物桶等。
(4)内科诊室:设诊查桌、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
(5)宣教室: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模型、放像设备等宣教设施。
(6)咨询室:备电话、计算机及咨询软件、宣传画册、避孕药具及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
(7)资料室:应有档案管理及进行计算机处理的设备。
(8)检验科:应设有开展常规辅助检查及特殊检查的相应检测条件。
(9)其他辅助科室:应有X光机、乳腺透照仪、B型超声仪、心电图仪。
5.环境要求
布局合理,有利于保护受检对象的隐私;符合洁净要求,防止交叉感染;建筑结构和内装修良好、温馨;设施完备,环境优雅、安静、严肃、整洁;室内光线明亮充足;人员仪容仪表美观大方,服务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三、婚前保健服务管理
(一)组织管理
1.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婚前保健服务机构的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1)制定北京市婚前保健工作的制度、规范及培训计划等;
(2)组织实施全市从事婚前保健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3)负责各婚前保健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婚前医学检查疑难病症的转诊、会诊协调工作;
(5)定期组织召开主检人员的工作例会及专题研讨会;
(6)负责全市婚前医学检查信息资料的汇总、统计、上报及反馈工作;
(7)组织对各婚前保健服务机构的年度检查及抽查工作;
(8)完成全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年度总结,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2.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对本机构对《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本规范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主管领导及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婚前保健服务的技术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1)组织完成对应婚前医学检查的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2)定期组织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学习;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的疑难病症进行讨论、分析,提高诊断正确率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率;
(3)定期对“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进行分析、评价、审核;
(4)做好婚前保健服务的信息资料登记、统计、上报及档案管理;
(5)做好婚前保健工作的年度总结,并上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6)完成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下达的各项任务。
(7)接受国家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管理、技术培训、技术指导。
3.成立北京市婚前保健服务技术专家委员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委员,应承担的任务:
(1)承担对婚前医学检查疑难病症的会诊工作;
(2)参与制订、研讨婚前保健服务的各项常规、制度及质量保证的措施、方案;
(3)参与对从事婚前保健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4)参与对婚前保健服务机构的定期检查及抽查。
(二)质量管理
1.必须具备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
(1)人员岗位责任制
(2)科室工作制度
(3)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4)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制度
(5)转、会诊制度
(6)消毒、隔离制度
(7)药品、避孕药具、设备等管理制度
2.人员培训
培训目的应达到: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熟练掌握婚前医学检查的标准、方法、要求,做到方法统一、标准统一、记录统一、诊断正确、医学指导意见准确。
(1)制订培训计划
计划应包括每年至少一次定期的业务学习或专题讲座,每年1—2次的疑难病症的研讨,凡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上岗前专业培训及定期培训。
(2)培训内容
包括法律、法规、规范及规定,相关的各学科专业知识,医学伦理。
3.质量控制
(1)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及本规范,把好病史关、体检关、医学指导关;严格掌握出具《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标准,做到:疾病诊断规范,检查结果与诊断相符,医学意见正确,咨询指导准确。
(2)必须严格执行主检医师负责制。主检医师负责体检项目的核准,质量的控制,必要的进一步检查项目的确定及转、会诊病例的确定,负责填写《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制定与组织实施婚前保健服务质量保证方案,开展年度质量控制目标监测,并将质量保证的实施,做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确保婚前保健服务质量。
(4)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及各项操作规程。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有患淋病、梅毒、艾滋病的受检者,应及时报告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所辖区县的性病防治机构,杜绝在本机构内发生交叉感染。
(5)凡因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因造成的纠纷,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查找原因,认真分析,明确责任,并及时向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报专题报告。
4.实验室质量管理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建立室内、室间质控;
(3)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4)检验时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生产批准文号和国家规定的诊断试剂;
(5)采集血液检验标本时,必须做到一人一垫一止血带,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生产批准文号和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注射器。
5.信息资料的管理
(1)各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信息资料的管理,定期进行登记、统计,按要求逐级上报;
(2)应建立“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登记本”、“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本”、“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转诊登记本”“北京市婚前卫生咨询登记本”、“北京市婚前卫生指导登记本”“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乙肝疫苗接种登记本”;
(3)定期进行报表准确性的审核;
(4)尊重受检对象的隐私权,妥善保存《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外,其他非相关人员不得查阅婚前医学检查资料。
6.《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1)《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国内”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两种,由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制订,统一印制。
(2)《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由主检医师填写签名,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图章印模式样见附件)。
《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存根联由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存档保存,另一联交受检者。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须将《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交婚姻登记部门。
(3)《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门诊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逐步以电子病例的方式保存《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7.《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书写要求
(1)《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书写是指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通过询问病史、查体、辅助检查、诊断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2)《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书写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应逐项认真的填写。
(3)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用剐、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5)主检医师有审核、修正婚前医学检查表内容的责任,应当注明修正日期,主检医师签名,并保持原记录的清楚、可辨。
(6)实施辅助检查及特殊检查前,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应告知受检对象检查的项目、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并由受检对象签署同意检查的医学文书,受检对象签名。
(7)《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应由受检双方签名。受检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名。受检者在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三)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程序
严格执行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程序,做到秩序良好。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查验受检对象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 、户口本、军官证、护照等),收取3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
2.指导受检对象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有关内容。
3.婚前医学检查医师按规定的应检项目进行检查和必要的复查,并将检查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结果报主检医师。
4.主检医师根据检查结果,对受检对象的《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进行审核,及时填写签发《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
5.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异常的病例,承检医师告知受检对象,并在其自愿的情况下,进一步检查作出诊断、出具证明。
6.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例,承检医师应及时告之受检者,并经主检医师批准后转至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会诊,婚前保健服务机构根据会诊意见出具证明。
7.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资料按规定存档。
附件:
1.婚前保健医师职责
2.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
3.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女性)
4.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男性)
5.《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填写说明
6.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存根
7.《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填写说明
8.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女性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9.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表(男性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0.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存根(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1.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式样
12.婚前保健服务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
13.北京市从事婚前保健服务技术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成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