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中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我中心制定了《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7日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简称“市文资中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文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条 市文资中心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五条 市文资中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市文资中心组织上交,并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
(一)解决国有文化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文化企业重大项目支出及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经市委宣传部、市文资中心认定的支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文资中心职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预算执行。
(一)负责建立市文资中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二)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负责;
(三)下达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四)组织所出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五)按要求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审核和评审、组织预算执行、落实预算支出进度、开展绩效评价、实施项目跟踪检查等,对本单位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
(六)配合审计等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出资企业预算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七)组织开展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公开工作。
第八条 市文资中心所出资企业职责: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申请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
(三)健全预算支出决策机制,提前做好项目立项论证、可行性研究,科学编制绩效目标;
(四)按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五)配合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进行绩效评价、预算评审等工作;
(六)严格按照预算批复使用资金,推进项目实施;
(七)按要求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八)接受审计等部门及市文资中心对本企业预算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文资中心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根据所出资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政策进行测算后编制。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财政局印发编制市级预算统一要求,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和方向,布置编报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市文资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编报要求,向所出资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所出资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文资中心;
(四)市文资中心对所出资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进行初审后,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委宣传部审核;
(五)市文资中心将审核后的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监管要求,市文资中心所出资企业比照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按照10%比例收缴。
第十二条 市文资中心应当及时核定所出资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并组织收缴,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不得隐瞒和拖欠。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超收收入结转下年安排,市文资中心统筹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拨付至市文资中心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参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净结余、拨付至企业1年以上且有关事项仍未实施的预算资金,应由市文资中心按程序收回并上交国库。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适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企〔2013〕930号)规定。
第六章 决 算
第十九条 市文资中心根据有关要求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条 市文资中心将审核后的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七章 绩效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资中心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9〕12号),重点关注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已实行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可不再实施预算评审。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纳入预算管理综合考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市文资中心、所出资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资中心负责解释。所出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国资预算”)管理,强化支出责任,规范国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国资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市文资中心国资预算支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市文资中心根据国资预算支出项目确定的绩效目标,运用一定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申请、资金拨付、资金管理、资金效果等环节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文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绩效评价主体为市文资中心,绩效评价对象为市文资中心国资预算支出。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目标导向、绩效相关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资金申请情况。重点评价企业项目决策的规范性,项目决策内容的一致性,项目资料的完整性。
(二)资金拨付情况。重点评价一级企业拨付国资预算资金到项目承担企业的到位率、及时率;国资预算资金及项目配套资金执行进度是否按预期进行。
(三)资金管理情况。重点评价企业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其中包括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及制度执行有效性;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及资金使用合规性等。
(四)资金效果情况。包括产出效率和项目效益。产出效率包括项目完成情况、质量达标情况等;项目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可持续影响。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总体评价。年度评价是对上一年度国资预算支出进行年度评价;总体评价是选取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的总体性评价。
第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等。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国资预算资金支持项目在一定阶段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分为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九条 企业申报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参照行业标准、历史数据等进行测算,使目标合理可行。要采用量化指标,从数量、质量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无法量化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第十条 企业在申报国资预算支出项目的同时申报绩效目标,根据项目评审结果修正绩效目标。按照项目进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做调整。项目执行期间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和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国资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企业要及时向市文资中心报告,并采取一定的矫正措施。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指标、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构成。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使用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既考虑设置反映当年预算完成的静态指标,也考虑设置反映企业未来发展的动态指标。
(四)实用性原则。在保证评价结果客观性、全面性前提下,简明有效,便于绩效评价工作的操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由三个级次构成,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一级指标包括资金申请指标、资金拨付指标、资金管理指标、资金效果指标。
第十五条 指标权重是指具体指标所占的分值,反映具体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重要性。
第十六条 评分标准是以市文资中心制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为依据,对国资预算支出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分。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市文资中心主要负责制定市文资中心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指导和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不断完善国资预算支出管理,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申报绩效目标,保障绩效目标实现;配合市文资中心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落实市文资中心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改进企业的国资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绩效评价实施工作范围、数量、时间、人员等具体事项。
2.部署评价工作。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下发绩效评价通知书,召开评价工作部署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二)实施阶段
1.收集与审核资料。评价工作组收集、核实、分析资料,对重要的和存在疑问的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核实确认。
2.现场实地调研。结合项目情况,评价工作组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调研,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真实。
3.召开专家评价会。根据项目需要,召开专家评价会,专家对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三)总结阶段
评价工作组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完成后,与被评价单位进行沟通,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四个级别分别为:优秀(90分(含)—100分)、良好(80分(含)—90分)、一般(60分(含)—80分)、较差(60分(不含)以下)。
第二十一条 市文资中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报送整改报告,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改进和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市文资中心安排以后年度国资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市文资中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国资预算管理经验,完善预算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国资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文资中心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资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