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财建〔2021〕2号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发布日期] 2022-01-30
  4. [有效性]

关于调整民航发展基金返还政策的通知

字号:        

财建〔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效益,促进民航业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现就调整民航发展基金返还政策通知如下:

  一、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机场自主安排项目的额度,由现行按上年向旅客征收部分的50%返还调整为按机场所在区域以及机场生产规模分类设定返还比例,具体见附件。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下,根据机场发展实际对返还比例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三、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应符合《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民航发展基金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机场自主安排的比例

财政部    

民航局    

2022年1月20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