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基[1996]074号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教育局、成人教育局、劳动局,各中等专业学校,各技工学校:
为使教育、劳动部门搞好非农业户口高、初中毕(结)业生材料的移交工作,现就有关手续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学学生修业期满,按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各普通中学于当年7月1日后发毕(结)业证书。对不要求升入高一级学校的高、初中毕(结)业生和未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高、初中毕(结)业生,由原毕(结)业学校将其材料于当年10月5日至10月20日期间,移交给学生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
二、未被高一级学校录取,准备在原中学或其他补习学校补习一年,第二年将继续参加高考、中考的应届高、初中毕(结)业生的材料,必须按以上规定时间,由原毕(结)业学校移交给学生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第二年此类学生参加高考、中考时,按户口所在区(县)的往届高、初中毕(结)业生办理有关报考手续。
三、初中毕(结)业生不准备报考高一级学校的,也应填写《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报名单》,除升学志愿栏不填写外,其目一律要填写清楚,包括区(县)招生办公室填写的毕业、升学统一考试成绩和班主任填写的毕业鉴定等。报名单备注栏应加盖区(县)教委、教育局主管科室的审核公章。
四、已被高级中等学校录取,但未于指定日期内到录取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也未办理延期注册或请假手续,按“各类学校录取的新生,开学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即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被录取学校取消入学资格的初中毕(结)业生,录取校(技工学校除外)应将其材料于当年9月底前退回原区(县)招生办公室,区(县)招生办公室应给送回学生材料的学校开具收条作为凭证。区(县)招生办公室将收到的退回的学生材料交给学生原毕(结)业学校,再由学校于当年10月5日至10月20日期间移交给学生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技工学校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劳培发[1992]6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移交的高中毕(结)业生的材料为高中学生档案材料,包括:北京市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北京市高中学生评语表、北京市高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体格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身体素质测验登记卡、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北京市高中毕业生体检表。有的高中毕(结)业生档案中还有高中毕(结)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移交的初中毕(结)业生的材料包括: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报名单、初中毕业生体检表。
高中毕(结)业生中共产党员的组织档案和初中毕(结)业生中国共青团员的组织档案,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高中毕(结)业生中共青团员的组织档案归人高中学生档案材料一并转移。
六、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各中学应按高中毕业生、结业生和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分类,以学生户口所在街道(乡、镇)为单位编造花名册(一式三份),连同学生材料一并送到学生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经双方盖章后办理移交。花名册应统一式样(见附表),花名册由学校留存一份,交区(县)劳动局两份。区(县)劳动局应将花名册其中的一份转交学生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科备查。
七、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学毕(结)业生的材料在移交给劳动部门后,劳动部门暂不予以失业登记。
八、有关教育部门向劳动部门移交中、小学肄业生(指退学生和被开除的学生)材料事宜,仍按原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劳动局1990年6月2日印发的《关于教育部门可随时向劳动部门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肄业学生材料移交的通知》(京教行字[1990]第17号)及时办理。
请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教育局、成人教育局将此通知转发至各普通中学、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有关的成人中专学校;请各区(县)劳动局将此通知转发至各街道和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