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经一〔2005〕1359号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为应对燃油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在出租小轿车组价调整措施出台前,决定采取临时燃油应急补贴的办法。为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意见《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范围及标准
(一)凡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按实际投入运营的出租小轿车数量,可申领临时燃油应急补贴。
(二)财政专项补助标准:1.2元/公里车型,每车每月补贴120元;1.6元/公里车型和2.0元/公里的车型,每车每月补贴150元。
二、发放原则
临时燃油应急补贴资金采取政府、企业共同分担、先垫后补的原则。暂由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分别对本企业驾驶员和所雇驾驶员全额给予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后,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实际发放额,市财政按财政专项补助标准,给予临时燃油应急补助。
三、补贴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市运输局根据营运出租小轿车数量提出临时燃油应急补贴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市运输局基本户,专款专用。“临时燃油应急补贴”政策终止后,市财政局对预算执行进行清算,并按清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二)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以每月月底持有营运证件的出租车数量核定为本月营运车数,填写《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审批表》,同时将上月发放明细,按属地管理原则,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分别报市运输局市区管理处和区县交通局(个体出租汽车户将营运数报辖区个体管理站,由个体管理站报辖区运管部门)。
(三)市区管理处和各区县交通局将审核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审批表》,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运输局。市运输局将审核后的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及时拨付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管理站。
四、监督管理
(一)市区管理处和各区县交通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认真审查《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审批表》和《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发放明细》,确保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驾驶员手中,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市运输局认真审核各运管部门上报的相关申报材料,及时拨付资金,每月将汇总情况报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备案。
(三)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要做到如实申报、按时发放、专款专用。
(四)市财政局、市交通委负责临时燃油应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五、本办法自2005年8月10日起实施,在我市出租小轿车组价调整后,本项“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即行取消。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按各自职责分别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