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残发〔2015〕78号
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扎实做好基本民生保障,进一步鼓励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局发〔2014〕1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残发〔2009〕9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残疾人,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