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人社毕发〔2019〕64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发布日期] 2019-04-26
  4. [有效性]

关于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

字号:        

京人社毕发〔2019〕64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团区委,区工商联,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决定,从2019年起,在本市范围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以下简称青年见习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自2019年至2021年,用3年时间实施青年见习计划,按规定组织本市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积累就业经验,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2019年至2021年,全市需组织2900人参加就业见习。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见习对象。青年见习计划对象为本市有见习意愿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北京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和“登记失业人员调查摸底”等数据,及早锁定见习对象,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范围,建立工作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见习需求清、技能水平清,提供有针对性的见习服务。对其中低收入农户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家庭、优抚对象和困难家庭的毕业生,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失业青年,应优先提供见习机会。

  (二)开发见习岗位。市、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见习人员需求,加大见习岗位开发力度,深入挖掘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岗位资源,结合提升就业能力需要,提供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符合国家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规定的见习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见习岗位不少于1000个,非公经济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见习岗位不少于2000个。原则上,见习人员不超过见习单位在岗职工的10%,在具体岗位上的见习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三)搭建对接平台。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区国资委、共青团、工商联等部门,开展见习对接活动,梳理打包本区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清单、见习政策和服务联络方式等信息,向见习人员精准推送,并将政策咨询、见习指导服务贯穿其中。应根据见习人员学历、专业特点和见习需求,提供见习登记、见习岗位推荐等服务。应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及时发布见习信息,为报名参加见习、申报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等提供信息化便捷服务。各区之间也可以联合开展见习服务活动。

  (四)加强见习管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见习全过程的管理,指导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计划安排、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内容。指导见习单位及时记载见习经历、见习表现和见习效果,填写见习鉴定。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五)加大跟踪扶持。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与留用的见习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对未留用的见习人员,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掌握情况,加大跟踪帮扶力度,按需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就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将见习计划纳入就业工作整体安排,加强分工合作,共同抓好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抓总,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见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区财政局做好相关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动员市属国有企业申报见习单位,指导各区国资委做好工作。团市委负责指导各区、各大中专院校共青团组织做好见习工作。市工商联负责组织动员非公经济企业等申报见习单位,指导各区工商联做好工作。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见习计划任务及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完善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有序推进见习计划实施。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防范骗取、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问题。

  (三)加大宣传动员。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见习计划及政策措施,积极宣传本区、本部门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发挥共青团等组织优势,进校园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营造关心支持青年就业和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见习工作,加强与社会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更大范围挖掘优质见习岗位。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2019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填报《青年见习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下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每年12月,报送当年见习实施情况。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

  联系人:田新庚,电话:63167955

  (二)北京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

  联系人:谢东梅,电话:55592252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人才处

  联系人:冯学飞,电话:83970390

  (四)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大学与中专工作部

  联系人:张 茜,电话:55565750

  (五)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光彩事业办公室

  联系人:刘 涛,电话:67124917

  (六)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赵佳明,电话:62274339

  电子邮件:bjrbjbys@163.com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4月26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